普通民众莫因贪小利帮助犯罪分子洗钱

发布时间:2024-11-09 10:56:07 来源: sp20241109

  □ 本报记者 徐伟伦

  明知亲友实施贪污贿赂犯罪仍协助其将上亿美元汇往香港,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虚构交易协助非法集资人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转移到他人名下,帮助隐匿资产掩盖犯罪行为;明知他人实施毒品犯罪仍向其提供银行卡、手机卡,帮助他人注册社交账号并绑定银行卡收取毒资……这些洗钱行为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进一步支持,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也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法治日报》记者近日从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了解到,当前犯罪分子洗钱手段越来越多样化、智能化,衍生出诸如专业网络“跑分”支付平台、证券交易、互联网交易等新型洗钱方式。此外,洗钱行为呈现出大众化特点,犯罪分子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等,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帮助其完成洗钱过程。

  上游犯罪多为贪污贿赂

  “洗钱罪助推上游犯罪资金流转,不仅妨碍司法机关依法追缴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而且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威胁国家经济与金融安全,不利于法治化营商环境的建设。2021年以来,北京法院将反洗钱工作作为一项重大的政治任务和法治任务,不断加大惩治洗钱犯罪的力度和效果。”北京高院副院长孙玲玲说,截至2023年10月31日,北京法院共审结一审洗钱罪案件40件44人,其中“自洗钱”案8件,“他洗钱”案32件,审结二审案件1件,案件数量虽稳中有升、但总体偏低,与庞大的上游犯罪数量形成明显反差。

  据介绍,根据我国刑法第191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洗钱罪的行为方式主要是提供资金账户、将财产变现、转账、跨境转移、投资、虚构交易等。从洗钱行为分析,最为常见的为“提供资金账户”和“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刑法修正案(十一)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的打击范围,“自洗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

  洗钱罪案件的上游犯罪类型以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为主,其中贪污贿赂犯罪占50%、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占27.5%,其他上游犯罪包括金融诈骗犯罪、毒品犯罪等。在北京法院审理的相关案件中,涉案金额低则不足万元,高则达上亿元,多发于为亲友洗钱,以提供资金账户、通过转账方式转移资金、代持违法所得并以投资理财的方式协助转移、转换获利等行为最为常见。“自洗钱”被告人主要以使用他人资金账户接收赃款并取现,或通过转账等方式转移资金,以及用于个人消费等。

  从北京法院办理的相关案件看,当前洗钱罪被告人呈现出年轻化、职业化、专业化的特点,且文化程度普遍较高,年龄在40岁以下的占六成,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占六成。从刑罚结果来看,洗钱罪被告人刑期主要集中于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且呈现罚金刑力度大、认罪认罚比例高的特点。

  洗钱活动趋向复杂隐蔽

  “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和金融发展模式的创新,以及国家对洗钱犯罪打击力度的加强,洗钱活动变得更加复杂和隐蔽,增加了监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对资金来源、性质、去向进行有效追踪和识别的难度,客观上加大了反洗钱工作的难度。”孙玲玲说,通过分析发现,洗钱犯罪数额的增大,也为上游犯罪活动提供了进一步支持,助长更大规模和更严重的犯罪活动,既严重影响了司法机关对相关案件的依法查处和追赃挽损,也危及金融市场的安全和稳定。

  如在一起案件中,房某明知王某实施了贪污贿赂犯罪(挪用公款罪),仍协助王某将1亿美元汇往香港,造成国有资产巨额损失,房某因犯洗钱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3100万元。

  北京高院刑二庭庭长陈伟红介绍,为加大对洗钱行为的惩治力度,加强国际合作,我国多次以刑法修正案的形式对洗钱罪进行修订、完善,特别是2021年3月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修改洗钱罪罪状表述,将“自洗钱”行为纳入洗钱罪入罪范围,加大罚金刑的处罚力度。

  此前,杨某作为受贿人,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指使他人提供名下的银行卡账户接收贿赂款,且通过ATM机取现10万元用于个人消费。“该案系贪污犯罪上游犯罪人‘自洗钱’的典型案件,杨某的行为既构成贿赂罪,也属于‘自洗钱’,构成洗钱罪,应依法对其数罪并罚。”陈伟红说,贪污贿赂犯罪的性质决定了腐败行为和洗钱行为的关系极其密切,洗钱行为降低了贪污腐败的犯罪成本,使贪官没有了后顾之忧,一定程度上助长了腐败犯罪,同时增加了贪污腐败案件的查办难度;对洗钱行为进行惩治,加大腐败犯罪的成本,充分发挥刑罚震慑作用,有助于全链条遏制腐败犯罪的发生。

  据介绍,洗钱行为的实施,离不开银行账户等基本工具,为逃避监管,犯罪分子往往需要收集或利用各类账户,他们利用普通民众法律意识淡薄或贪图小利等,通过给予小额利益等方式诱使他人帮助其完成洗钱过程。部分被告人为获得高额手续费、“好处费”等不正当利益,通过直播打赏、刷单及租借、租售银行账户、低价出售赃物等形式,帮助他人从事洗钱活动,从“洗白”的资产中抽成,呈现出洗钱行为大众化的特点。

  凝聚合力打击洗钱犯罪

  “为加强洗钱犯罪治理,完善打防结合工作机制,北京法院将对协助上游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性质的行为,同时符合洗钱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构成要件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孙玲玲说,北京法院在审理上游犯罪案件时发现遗漏洗钱犯罪情形的,建议检察机关补充起诉或者追加起诉。

  同时,北京法院通过依法追缴洗钱行为人的违法所得,不让任何人从犯罪行为中获取经济利益;加大经济处罚力度,形成全链条打击的严惩态势。

  为进一步加强反洗钱合作,北京法院将建立健全执法司法协作机制和洗钱违法犯罪风险防控体系,落实“一案双查”工作机制,同步审查贪污贿赂犯罪的犯罪所得及收益的去向和转移过程,并加强反洗钱协查和线索移送,凝聚打击洗钱犯罪工作合力。

  面对当前洗钱手段呈现出的智能化特点,北京法院将加强信息化、智能化建设,运用大数据等技术逐步推进跨部门大数据协同办案,通过加强洗钱工作重要数据和情况的分析研判,建立健全信息、简报、通报、重大案件、工作举措等共享交换机制,并推动建立涉洗钱犯罪案件银行账户交易、第三方支付、数字人民币交易快速查询通道,服务支撑基层执法办案。

  此外,北京法院将坚持能动司法理念,积极参与洗钱源头治理,加强反洗钱法治宣传,积极延伸审判职能,针对办案过程中发现的金融机构、非银行支付机构等反洗钱义务机构存在的管理漏洞和风险隐患,及时向负有监管职责的部门通报情况、提出整改建议,实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治理一域的综合效果。(来源:法治日报)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