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30 01:57:51 来源: sp20241230
【案情】原告殷某是一名配音演员,他意外发现自己的声音被AI化后,在被告之一某科技公司运营的平台上对外出售。殷某将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某文化公司等被告起诉到北京互联网法院,主张被告的行为已侵犯其声音权益,要求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被告均否认侵权。某科技公司认为,其平台中的声音产品有合法来源,来自被告某软件公司。某软件公司称它使用的声音来源于被告某文化公司。某文化公司则认为它与原告有过合作,约定经原告录制形成的作品著作权归其所有。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某软件公司系仅使用原告个人声音开发涉案文本转语音产品,该AI声音与原告的音色、语调、发音风格等具有高度一致性,能够引起一般人产生与原告有关的思想或感情活动,能够将该声音联系到原告本人,进而识别出原告的主体身份。因此,原告的声音权益保护范围包含本案所涉的AI声音。某文化公司对录音制品享有著作权等权利,但不包括授权他人对原告声音进行AI化使用的权利,在未经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授权某软件公司AI化原告声音的行为无合法权利来源。因此,某文化公司、某软件公司未经原告许可,AI化原告声音,构成对原告声音权益的侵犯,其侵权行为造成了原告声音权益受损,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某科技公司、某软件公司向原告赔礼道歉,某文化公司、某软件公司赔偿原告共计25万元。
【说法】我国民法典将人格权独立成编,以立法形式将保护“声音”写入民法典,明确参照适用肖像权的形式保护自然人的声音,体现了对人格权益全面尊重和保护的立法精神。声音作为一种人格权益,具有人身专属性,任何自然人的声音均受法律保护,对录音制品的授权并不意味着对声音AI化的授权,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或许可他人AI化录音制品中的声音,构成侵权。
当前,很多短视频和读书软件会使用AI声音作为配音,随着AI语音合成技术的广泛应用,声音被收集、合成、制作、模仿甚至篡改的现象越来越普遍。本案判决明确认定在具备可识别性的前提下,自然人声音权益的保护范围包含AI生成声音。通过裁判为新业态、新技术划定应用边界,并亮明兼顾保护人格权益与引导技术向善的司法态度。
(案例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本报记者倪弋整理)
《 人民日报 》( 2024年10月10日 第 19 版) 【编辑:张子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