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0 04:53:15 来源: sp20241110
从2009年起,中国已发布并实施了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当前,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即《国家人权行动计划(2021—2025年)》正在实施之中,许多计划目标有望提前实现。制定和实施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已成为中国发展人权事业的重要方式,中国将自身的人权理念、实践经验融入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之中,在行动中推动人权事业发展进步。
开创规划引领型人权实现路径
从制定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开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同国家“十三五”“十四五”规划纲要在时间和内容上实现同步和衔接,人权目标得以完整、系统地整合进国家发展目标。通过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中设置各类具体的指标任务,人权保障水平和人权实现程度获得了可观察、可度量、可评价的依据和标准。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指标一经设定和发布,就形成了公信力,促使相关实施机构在目标期限内完成任务。为确保目标达成,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设计了监督和评估机制,其中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评估完全交由第三方机构,评估显示,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168项目标和任务全部完成,其中很多指标和任务提前或超额完成。除评估外,国家人权行动计划联席会议机制也明确提出,发挥新闻媒体在监督方面的作用。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实施期限过半,新闻媒体、研究机构、社会组织围绕其实施提出的不少建议已引起相关单位重视,并被采纳。
每一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实施完成意味着新计划的开始,也意味着公众会有更高的期待,进而不断促进人权保障水平的改进和提升。举例而言,第三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农村自来水普及率目标设定在80%以上,而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该目标提升到88%以上,并有望于今年实现。更高标准不仅体现在数字指标上,也体现在制度和公共政策方面。例如,第二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对于女性工作权利的关切主要聚焦于参与和免于歧视,第四期则在此基础上开始关注女性因工作而产生的家庭育儿负担。
总体而言,在国家人权行动计划的制定和实施过程中,中国逐步形成由规划引领人权实现的路径,它为“人权保障没有最好,只有更好”的信念和主张提供了制度和机制支持。
形成发展驱动型人权促进机制
发展是解决一切问题的总钥匙,也是破解人权问题的关键方法。资源总是有限,人的需求却丰富且多元,发展能够创造更多资源和机会,同时提升政府的公共产品供给能力。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在经济社会整体发展的基础上发挥作用的,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专门强调,要“为人的全面发展创造更加有利的经济社会文化条件”;聚焦农村整体发展,提出“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接续推进脱贫地区发展”;同时也明确提出“支持和帮助民族地区加快发展”“促进新兴文化产业发展”等要求。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以人权锚定发展的方向和目标,其文本和实践中的发展是“绿色发展”,强调公众对生态环境信息的知情权、对生态环境决策的参与权,以及最终对良好生态环境的享有。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文本和实践中的发展也是“平等发展”,要求“促进所有人平等分享发展成果”“充分保障所有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在实践中也对少数民族、女性、儿童、老年人、残疾人给予倾斜保护,促使权利的实质平等。而无论是“绿色发展”,还是“平等发展”,其最终的目标都是“人的自由全面发展”。通过在实践中调和发展与人权的关系,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助推形成了发展驱动型人权促进机制。
探索合作推进型人权保障模式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始终在努力促成政府与社会、公民之间的合作共治。第四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明确将“合力推进,政府、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共同促进人权事业的发展”作为其制定和实施的基本原则。在具体内容中,计划明确提出了“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治理”“推动协商民主广泛、多层、制度化发展”“健全城乡社区协商制度,拓宽群众参与基层治理的制度化渠道”等要求。
“参与”也成为本期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制定和实施的一个关键词。近年来的实践中,在乡村振兴、生态环境保护等领域,广泛的社会力量参与其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院坝协商”等民主实践形式不仅成为公民自治的重要方式,也成为多元协商共治的实践探索。一些地方开设的网络问政平台在实践中逐步提升规范化水平和有效性,不仅成为公民维护权利的平台,也成为实施公民监督、推动公民和政府协作共同解决公共问题的平台。总而言之,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既致力于规范权力的行使,也努力增大权力行使的有效性,形成以合作为基础、坚持问题导向的回应型人权保障模式。
国家人权行动计划是顶层设计与实践行动的结合,行动之于计划具有决定性和构成性的价值。我们确信,行动中的国家人权行动计划将大有作为。(光明日报)
(作者:郑若瀚,系重庆市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分中心特约研究员、西南政法大学人权研究院人权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主任)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