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五种财务造假可从重实施纪律处分

发布时间:2024-11-15 03:00:47 来源: sp20241115

原标题:上市公司五种财务造假可从重实施纪律处分

日前,上交所发布了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0号——纪律处分实施标准》(简称《纪律处分实施标准》),适用于主板、科创板上市公司,引发市场关注。

违规减持情节严重可公开谴责

这些新规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落实独立董事制度改革,总结、评估、完善现行独立董事违规处理标准,进一步优化独立董事追责逻辑,体现过罚相当、精准监管;二是体现科创板特殊性,根据科创板纪律处分差异化制度安排,明确科创板特殊违规类型的处理标准;三是大力惩处资金占用,新增资金占用违规中一定期间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处理标准;四是从严打击财务造假,落实严监管、强监管要求,明确财务造假处理标准及相关从重情节。

新规明确科创板上市公司适用《纪律处分实施标准》,将科创板上市公司的核心技术人员纳入相关监管对象,并重点明确了红筹企业重大非关联交易及关联交易违规、红筹企业存托凭证相关信息披露违规、科创属性相关事项信息披露违规、表决权差异安排违规、违反科创板特别规定的股票买卖行为等处理标准。

新规还指出,科创板公司上市时未盈利的,在公司实现盈利前,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第4个会计年度和第5个会计年度内,违反相关规定,减持的首发前股份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2%,违规交易股票数量达到总股本的1%或者金额达到2000万元,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对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

加大对资金占用的惩处力度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上市公司资金,存在下列情形之一且情节严重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被占用资金发生额1亿元以上;被占用资金发生额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以上。

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主导、组织、指使违规行为,占用金额巨大且拒不偿还,致使上市公司、投资者利益遭受严重损害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对其实施一年至五年内不接受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发行人提交的发行上市申请文件的纪律处分。

未按规定披露业绩可通报批评

《纪律处分实施标准》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或者舞弊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公开谴责。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视情形从重实施纪律处分:造假金额或占比较大;持续时间较长;相关违规涉及欺诈发行;相关违规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条件;其他从重情形。

还有业绩预告方面,新规规定,上市公司未按规定披露年度业绩预告,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上交所可以对上市公司及相关监管对象予以通报批评:业绩预告披露不准确,预告业绩与定期报告业绩存在盈亏性质变化、差异幅度达到100%等重大差异;业绩预告未披露或者逾期披露,情节严重的。

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

在完善独立董事责任认定标准方面,新规针对性地细化了独立董事责任认定的考虑因素及从轻、减轻、免除实施纪律处分的情形,补充了不能减免责任的具体情形,体现过罚相当、精准追责。同时,新规就《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规定的选任管理、履职保障、履职手段等事项,增加了涉及违规的处理标准,及时追究上市公司及相关人员违规责任。

(责编:孙红丽、陈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