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日报整版探讨: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

发布时间:2024-11-24 01:40:08 来源: sp20241124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中华法治文明绵延数千年,孕育了在世界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形成了丰富的法治思想,彰显了中华民族的伟大创造力。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坚定文化自信,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夯实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文化根基,激发中华法治文明蓬勃生机。本期学术版围绕这一主题进行探讨。

——编  者

  

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学苑论衡)

何勤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源远流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丰富法治思想和深邃政治智慧,是中华文化的瑰宝。要积极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赋予中华法治文明新的时代内涵,激发起蓬勃生机。”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为我们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指明了方向。新时代新征程,我们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按照新的时代要求加以转化,汲取营养、择善而用,使数千年中华法治文明积淀的宝贵精神遗产焕发新的活力,为建设中华民族现代文明增添法治动力。

中国历史发展的内生性成果

秩序和规则是文明的基础,也是文明的重要标志。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丰富法治思想,其孕育、产生和发展是中华文明历经深刻变革、适应历史演进的必然结果。夏商周三代,中华文明加速发展,从古国时代走向王朝时代,出现广域王权国家,社会分工和社会分化不断加剧,国家治理更为复杂。随着国家权力不断加强,开始制定刑罚以巩固统治秩序。《左传》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刑》,周有乱政,而作《九刑》。”《汉书·刑法志》云:“禹承尧、舜之后,自以德衰而制肉刑。汤、武顺而行之者,以俗薄于唐、虞故也。”社会的发展使刑罚成为必要。至春秋战国时期,子产在郑国铸刑书于鼎,李悝在魏国作《法经》,中国出现了自成体系的成文法典。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就是在这种日益丰富的法律实践基础上产生的。

以管仲、邓析、商鞅、韩非等为代表人物的法家,强调法律在国家治理中的根本地位。不同于那种认为依靠德化治民才是理想政治的主张,法家认为要治理好国家,必须以法为本,制定体现国家利益、人人遵守的行为规范,作为实行赏罚的依据、治理国家的标准。商鞅说:“法令者,民之命也,为治之本也,所以备民也。”韩非认为:“法所以为国也,而轻之,则功不立,名不成”“法明则内无变乱之患,计得则外无死虏之祸。故存国者,非仁义也”。法家特别关注立法问题,主张按照功利性、稳定性、适时应变、合乎人情、简明周详、厚赏重罚等原则来制定法律;同时,还要严格依法办事,树立法律权威,不能徇私情,否则会带来更大的混乱。邓析就主张“事断于法,此国之道也”,提出“立法而行私,与法争,其乱也甚于无法”。法家推崇法治,是因为相比于倡行仁义、任巧任智,法治具有多方面的优势。比如,法律具有客观性、公正性,体现事物之理,所以能够经世致用。韩非提出:“因事之理,则不劳而成”“释法术而心治,尧不能正一国;去规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轮”“释规而任巧,释法而任智,惑乱之道也”。法律还确立了赏罚标准,让人们不敢乱法犯禁“苟成其私利”,切实维护国家利益,使秩序建立在法律之上,个人不得不遵守。韩非说:“治强生于法,弱乱生于阿”“圣人之治国也,固有使人不得不爱我之道,而不恃人之以爱为我也”“不恃其不我欺也,恃吾不可欺也”“彼法明,则忠臣劝;罚必,则邪臣止”。

随着中华文明日益发展,儒家的明德慎罚、道家的无为而治、墨家的兼爱非攻、释家的普度众生等思想与法家的缘法而治彼此影响,不同思想观点相互交流融合,荟萃出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丰富的法治思想,铸就了一部蔚为大观、充满生机的法治思想史,为中华法系不断发展成熟提供了理论支撑。

以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为特点

深入研究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既要具体而微,梳理好重要历史人物及其思想观点,紧密联系当时中华法系发展的历史背景、政治环境、社会状况、制度成果等进行分析说明,从精神内核、理论贡献、时代意义等方面进行探求;也要把握全局,研究其发展脉络、内在逻辑、整体特点等问题。从宏观上看,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具有丰富性、民族性、深刻性等特点。

内容丰富多元。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十分丰富,涉及法治理论、立法技术、法律适用、刑事政策等诸多方面,不同观点相互争鸣、异彩纷呈。其中,出礼入刑、隆礼重法的治国策略,民惟邦本、本固邦宁的民本理念,天下无讼、以和为贵的价值追求,德主刑辅、明德慎罚的慎刑思想,援法断罪、罚当其罪的平等观念,保护鳏寡孤独、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等,都是具有代表性的思想理念,彰显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的智慧。比如,主张德主刑辅,是因为用刑罚治理百姓,百姓内心不会有廉耻之心,而用道德教化治理百姓,百姓会从内心产生廉耻感并主动纠正自己的行为;强调明德慎罚,意味着统治者既要明德,以德自我约束、严格律己,也要用德教化民众、导民向善,避免滥用刑罚。否则,不仅不能遏制犯罪,反而还会因暴虐寡恩而失去民心,动摇统治根基。

展现民族特色。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具有厚重的民族文化积淀,凝聚着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体现出中华民族独特的价值观、国家观、法治观、权力观等。比如,中华文化重视家庭的价值,注重维护孝悌慈爱等家庭伦常,把家庭中的伦理秩序视为国家政治秩序的基础,认为“其为人也孝悌,而好犯上者,鲜矣”。在司法方面,重视维护家庭伦理,主张对不孝行为予以刑事制裁。

思想深刻入理。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对实行法治的原因、法治的功能、厉行法治的必要条件等法治理论问题进行深入思考,作出了富有创见的回答。比如,强调人的本性是“好利恶害”,为了趋利避害敢冒任何风险,“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源之下,无所不入焉”。法律使人“以功受赏”“以罪受诛”,“为人臣者畏诛罚而利庆赏”就不敢干法犯禁,能防止人们为了利益不择手段,揭示了法治能够实行以及必须实行的原因。法治的功能是“定分止争”“兴功禁暴”。一方面,社会冲突是由于名分未定。商鞅说:“一兔走,百人逐之,非以兔为可分以为百,由名之未定也。”法律确定名分,有利于避免争夺冲突。另一方面,法治能保障国家实现富强,即韩非所谓“明法者强,慢法者弱”。法律还必须公开易懂,并使上下一体遵行。商鞅说:“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君臣上下贵贱皆从法”,才能使法治真正得以实行。

彰显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治是人类文明的重要成果之一,法治的精髓和要旨对于各国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具有普遍意义”。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既体现法治的精髓和要旨,比如强调缘法治国,强调立法和执法的重要性,强调法的公开性、平等性、客观性和稳定性,强调法律应当以社会为基础、顺应形势发展而改革变化;也彰显中华文明的突出特性,成为人类法治文明中独树一帜的法治思想。

中华文明绵延五千多年从未中断,具有突出的连续性,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的法治思想也体现了这种源远流长的历史连续性。从春秋战国时期法家提出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的主张,到汉代董仲舒援引儒家经义裁判案件,将儒家的价值原则注入司法活动,开启法律儒家化的进程,到魏晋时期出现采用注释诠解的经学方法研究阐释成文法内容及其适用问题的律学,再到唐宋律学的成熟、明清律学在此基础上再攀高峰,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持续发展、与时偕行。

秦代以后,随着中央集权制度牢固确立,中华文明成为一种多元一体、向内凝聚、团结集中的大一统文明。虽历经几次分裂时期,但国家统一始终是中国历史的主流,中华文明具有突出的统一性。这决定了无论是法家、儒家还是道家体现的法治观点,都以维护国家统一、法律统一为追求。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强调“壹法”“一尊”,认为实行法治必须统一立法权、统一法律内容、统一思想认识并维持法的稳定就是其重要表现。

从春秋战国到清代,中国历史上各个时期不断有新的民族融入统一的多民族国家。经过波澜壮阔的民族大融合,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呈现出多民族法律理念、法律原则、法律制度交汇融合的特征。此外,这一法治思想是儒、法、道、墨、释等各家思想的融汇,既包含对法律本质特征的思考,也有对古代立法、执法、司法和守法实践之经验和智慧的凝练和总结,体现出鲜明的包容性。

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蕴含的法治思想内容丰富、博大精深,如以法为本、缘法而治、刑无等级、法不阿贵等理念,不仅在历史上放射出耀眼的思想光芒,也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作出了独特贡献。我们要继续深入挖掘其思想精华,推动其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使其在新的时代条件下发挥积极作用。

(作者为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弘扬中国传统司法的制度理性(学术随笔)

张 生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华法系凝聚了中华民族的精神和智慧,有很多优秀的思想和理念值得我们传承。”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要更好借鉴传统司法智慧,深刻认识到中国传统司法在司法理念、裁判方法和程序设计等方面都展现出立足实践需要、富有民族特色、经受历史打磨、取得显著成效的独特制度理性。

形成以人为本、公平公正的司法理念。中国古代称天、地、人为“三才”,认为人在天地之中,兼具理性与道德,体现了古人的自信和对人的肯定。重视人命、人心、人力的思想源远流长,积淀形成了以人为本的司法理念和明德慎罚的司法原则,即反对专任刑杀,重视道德教化,尽量保全生命、劳动力和家庭,并形成相应的若干制度设计。在汉代,体恤老幼妇残的恤刑原则已经制度化。南北朝时期,州县死刑案件已不得自行轻易处决。唐代实行死刑复奏制度,地方死刑案件要三复奏。清代一般死刑监候案件都要经过秋审复审再予决断。以人为本、维护社会安定,必然要追求司法之“平”。“平”就是公平,就是合理,反映了中华法系的秩序观和正义观。同时,在哀矜折狱、恤刑等思想指导下,“平”也蕴含着重生、钦恤的意味,表现为在拷讯、定罪、量刑中要相对宽和、平恕。

运用守文原情、有经有权的裁判方法。兼顾天理、国法、人情一直是中国传统司法的价值旨归。古人认为,国法源自天理并以天理为最高依据,顺应天理的国法也就顺应了人情;人情必须受国法的控制和矫正,国法对人情的规范也要顺人情而为。中国传统司法将法律、礼制、儒家经义、民间风俗等多种资源整合起来,以综合性、全局性的思维开展司法裁判,追求案件结果公正合理和良好社会效果的统一。这种裁判方法是在漫长历史中逐步形成的。秦代与汉初深受法家影响,为实现司法统一,严格依法裁判,即守文而判。西汉董仲舒等儒者通过“春秋决狱”,将“原心论罪”引入司法裁判,以当事人内心善恶作为实质判断标准。到了唐代,《唐律疏议》明确规定:“诸断罪皆须具引律、令、格、式正文”。而司法官员则在尊重制定法的基础上从情、理、法角度综合思考,做到有经有权、经权融通,实现了以守文为前提,以原情为权衡,守文与原情相结合,有经有权的裁判推理模式。明清以降,中央审判机关将有代表性的案件及其处理依据确定为成文规则(例)或成案,为后来的案件裁判提供依据或理由。守文原情的裁判方法,既不脱离制定法的统一性和确定性轨道,又可以在制定法适用范围内实现个案公正。

具有类型分流、注重效率的程序理性。中国疆域广阔、人口众多,这种广土众民的国情导致古代中国的治理成本较高,历代王朝经常面临统治资源匮乏和力量不足的困窘,因此做好国家治理结构和程序的设计就至关重要。中国传统司法就是如此。从中央到地方,古代中国形成了多级的司法体系,根据案件可能判处的刑罚轻重,对案件进行合理分流,以应对广土众民条件下的诉讼压力。以清代为例,州县官员可直接就笞、杖刑案件和一般民事案件作出终审判决,徒刑以上案件则要上报。府复审州县上报案件,按察司复审徒刑以上案件,督抚批结无关人命的徒刑案件,重大案件还要上报中央。案件分流使各级机关得以根据自身职权、资源和能力,有针对性地处理各类案件,有利于对大国的长期有效治理。此外,古代中国还注重通过多种方式化解矛盾纠纷,追求“无讼”境界。“无讼”并非杜绝一切诉讼,而是追求争讼各方心悦诚服,尽量消除再讼、闹讼的隐患,从根源上减少诉讼。早在先秦时期,国家就设立专司民间调解的“调人”。从秦汉到明清,国家在督促官员教化民众、妥善处理争讼等方面做了很多努力,民间也活跃着不少发挥重要作用的非官方调解组织。调解等纠纷解决途径在不增加国家治理成本的同时,成为国家司法的重要补充,和司法一起共同发挥了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稳定、实现长治久安的重要作用。

中国传统司法彰显了中华法治文明的厚重积淀。要坚持以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为指导,深入研究我国古代法制传统和成败得失,挖掘和传承中华法律文化精华,古为今用、推陈出新,为新时代坚持全面依法治国,全面推进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提供历史镜鉴。

(作者为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中华法系在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

展现出丰富立法智慧(新知新觉)

刘晓林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自古以来,我国形成了世界法制史上独树一帜的中华法系”“《唐律疏议》是代表性的法典”。中华文明是世界上最古老的文明之一,也是人类文明发展史上长期居于领先地位的文明。中华法治文明是中华文明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华法系是在我国特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在世界几大法系中独树一帜,这在《唐律疏议》这一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上得以鲜明体现。从秦汉出现以律令为支柱的成文法系统,到魏晋南北朝统一法典的集中编纂,再到唐代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最终确立,中华法系日臻成熟完备。

在相当长的时期里,《唐律疏议》都是人类法治文明最高水准的代表之一。它与西方罗马法的代表性成果《查士丁尼法典》近乎同时出现,但后者主要是一部民法典,而《唐律疏议》主要是刑律。有研究认为,被称为中世纪西欧划时代法典的《加洛林纳法典》,不仅比《唐律疏议》晚了约900年,其发达程度也大不如《唐律疏议》;甚至19世纪西欧的刑法典与其相比也未必完备多少。《唐律疏议》集中国历代立法智慧之大成,传播辐射东亚、远及世界,为周边国家所效仿借鉴,影响了这些国家的历史进程,被学者誉为“东方法制史枢轴”。《唐律疏议》精妙的立法语言、精密的立法技术、精深的法律原理、精巧的法典结构与精致的法律体系都展现出中华法系的立法智慧。

在立法语言上。中国古代法典在演进过程中形成了很多原创性法律概念,在《唐律疏议》中大都有所体现。如以、准、皆、各、其、及、即、若,这八个字被古代律学家称为“律母”。只有将八字之义融会贯通,“而后可与言读法”。又如,但、同、俱、依、并、从等“律眼”,故、失、谩、诈、斗、戏等“律义之较名”……这些原创性法律概念在标识立法技术、辨别具体行为、确定适用条款等方面展现了立法者的精思妙意。

在立法技术上。中国古代法典编纂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化解具体有限的立法规则与丰富多样的客观行为之间的矛盾。处理不好,就会出现“文书盈于几阁,典者不能遍睹”的后果,影响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并削弱其适用效力。《唐律疏议》运用“余条准此”“不用此律”等技术手段,对列举不尽、不清之事予以补充完善,有效克服了以往立法的固有弊端,避免了法典内部的冲突与矛盾,从而提高了法典的条理化、体系化程度,强化了法典的统一适用效力。

在法律原理上。“律者,民命之所系也。其用甚重,而其义至精也。”法律原理最深层次的内涵是法的精神。中国古代立法在形式与原理方面皆以“平”为精神追求。“律之为言,整齐划一之谓,亦轻重得平之谓也……讲求斯道者,莫不以唐律为最善。”《唐律疏议》以其精深的原理展示精微的律义,体现融贯天理、国法、人情的中华法系精神,后世称其“出入得古今之平”。唐律追求的“平”是一种理想状态,即“乘之则过,除之即不及,过与不及,其失均矣”。

在法典结构上。战国时期《法经》六篇在功能、结构上已有清晰区分,并出现了“具其加减”的总则。《唐律疏议》形成了“始以总则,终以专则,先列事律,后列罪律”的精巧结构,是一部内容丰富、体例严整的综合性法典。作为总则的《名例》“命诸篇之刑名,比诸篇之法例”,统率其他各篇,标志着法典结构演进比较成熟的阶段,达到同时期世界范围内的先进水平。

在法律体系上。以《唐律疏议》为基础、以律令格式为法律形式的法律体系是中华法系成熟完备的制度形态。“令”为国家之制度、“格”为百官有司常行之事、“式”为百官有司常守之法,违反令格式则“一断以律”。律令体系被“宋采用之,而所重者敕”,对律没有规定的,依照皇帝经中书门下审核颁发的命令——敕处断;“元制,取所行一时之例为条格而已”,产生了《至正条格》这种具有法典性质的法律汇编;明清时期,在律令体系的基础上形成了以会典为纲、以律例为目的“典例”法律体系。相较于世界其他法系,中华法系的演进过程及其成熟形态在体系化方面展现出独有的特质。

新征程上,我们要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法治思想和习近平文化思想,把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战略性、基础性工作和建设社会主义文化强国的重要内容,深入研究和全面汲取中华法系蕴含的丰富立法智慧,更好从中华优秀传统法律文化中获得养分,为全面依法治国、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强大精神动力。

(作者为吉林大学法学院教授)

  

《 人民日报 》( 2024年02月19日 09 版)

(责编:卫嘉、曲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