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三种履职”推动检察公益诉讼高质效办案

发布时间:2024-11-23 16:37:35 来源: sp20241123

“高质效办好每一个案件”是新时代新征程检察机关履职办案的基本价值追求,检察公益诉讼要进一步提升办案精准性和规范性,以实现高质效办案目标。当前,检察公益诉讼案件由于所涉领域广、专业性强,存在办案需求与实际情况不相适应等问题。因此,以一体履职、综合履职、能动履职(下称“三种履职”)有效实现公益诉讼检察目标,是检察机关主动担当作为,实现高质效办案的实践路径。

以一体履职保障“规范性”。办案规范是高质效履职的保障。要利用好公益诉讼一体化办案的突出优势,加强制度创新和协作,打破部门壁垒、上下壁垒及区域壁垒,切实优化办案机制,统一办案标准,提升办案规范化水平。

一是健全横向一体化诉讼衔接机制,夯实证据基础。通过常态化业务沟通、互涉线索移送、跨部门检察官联席会议等具体机制与其他三大检察在信息通报、线索识别、协同监督等方面加强沟通。与刑检协同以大数据和智能化赋能一体履职,在环资、食药、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以组合关键词进行检索筛选,提高线索移送效率。通过提前介入、调查取证协作配合等方式及时固定公益受损事实,提高线索成案率,提升一体履职成效。

二是加强纵向一体化案件办理指导督查,引导规范办理。当前,公益诉讼检察处于由过去的高增速发展转向质量效益优先的高质量发展关键期,有必要通过一体履职来实现内部有效监督,以上率下提升案件办理规范化水平。按照《人民检察院公益诉讼办案规则》规定,根据办案需要,上级院可以通过交办、提办、督办、领办等方式变更管辖权。上级院既要发挥好高质效办案的示范作用,又要根据辖区实际情况部署专项行动,开展业务督查,督促辖区院找准自身优势,持续深入打造“一院一特色一品牌”,构筑公益诉讼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的品牌矩阵。

三是加强跨区域一体化协作,为全域性、长效性保护提供制度基础。比如,长三角一体化发展是国家战略,要紧扣一体化和高质量这两个关键词,更好发挥先行探路、引领示范、辐射带动作用。检察机关坚持示范区检察协作一体化,联动多地检察院会签协作机制,扩大政策辐射范围及互认领域,在协同办案、工作对接、资源共享、治理融合中实现多方共赢。要释放区域协作的规模效应,探索开展跨域“碳汇”专项行动。要释放质效提升的叠加效应,大力推进数据协同,加强数字检察一体联动。针对跨行政区划流域治理,建立跨省级“河长+警长+检察长”机制,联合开展专项调查及集中公开听证,推动生态检察提级扩效。

以综合履职体现“精准性”。公益诉讼要以解决要案难案背后的根源性治理问题、切实解决公益侵害问题的实际贡献等作为效果精优的判断标准。为此,检察机关要不断提高综合履职能力,多措并举实现公益的精准保护。

一是以多元化办案路径精准对接现实需求。民生就是最大的政治,检察机关要以综合履职“检护民生”,筑牢民生之本,回应司法保护需求和群众期盼,守护美好生活。要充分发挥公益诉讼的治理效能,通过现场走访、座谈会、问卷调查等方式开展调查取证,利用无人机勘查、鉴定机构检测、第三方数据平台等收集证据,通过听证会及信息技术手段收集各方意见,综合运用磋商、检察建议、提起诉讼等方式推动破难题、解民忧、促发展。

二是以“公益诉讼+”的创新模式精准修复受损公益。要通过综合履职将公益诉讼与其他手段相结合,一案一策实现最佳办案效果。通过“公益诉讼+绿色金融”模式搭建生态修复基地,促使被告以碳汇认购履行修复责任,实现“减排”和“增收”良性互动,服务保障碳达峰碳中和战略实施。通过“公益诉讼+基金运营”模式,探索与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共同推动民事公益诉讼赔偿金统筹用于消费者权益保护,切实提升公益维护在人民群众心中的感受度。

三是通过民主监督实现精准长效保护。检察机关不仅可以通过制发社会治理检察建议促进解决普遍性、系统性问题,更应协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公益同盟力量推动个案效果转化为制度效果,从而实现类案治理和诉源治理。依照最高检试点推广代表建议、政协提案与公益诉讼检察建议衔接转化的要求,探索建立具体衔接机制。检察机关通过邀请代表实地督导、现场查验、参加座谈磋商听证、“回头看”专项行动等方式实现人民民主监督和司法监督同向发力,助力提升国家治理现代化水平。

以依法能动履职提高“可诉性”。提高公益诉讼案件可诉性要求检察机关始终践行“不以诉为目的,但以诉为标准”的办案理念,将“诉”的标准贯穿线索评估、立案、调查取证、提出检察建议等办案全流程;同时,借助外力不断提升案件办理质效。

一是增强与“益心为公”志愿者的联系。自2023年“益心为公”志愿者检察云平台全面推广以来,全国检察机关共招募、聘请志愿者11万余人,提报线索1万余条,已形成社会力量共同参与公益保护新模式。为进一步将公益诉讼“朋友圈”升级扩容增效,检察机关应当在发挥志愿者作用的广度和深度上持续着力。一方面,拓宽线索发现广度,以案例形式为志愿者阐释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受损的实质内涵和表现形式,提升志愿者线索发现敏感度和实效性;另一方面,强调办案深度参与,利用数字化手段加强实时联系,并在食品药品安全等群众感受度较高领域案件中邀请志愿者参与听证、整改评估和公开庭审,提升志愿者获得感,夯实群众基础。

二是利用特邀检察官助理专家优势,用足用好调查权。搭建沟通桥梁,通过“理论培训+业务带教”模式帮助特邀检察官助理厘清行政执法与公益诉讼的监督思维差异,发挥特邀检察官助理的专业优势,在反电信网络诈骗、绿色金融等新领域开展更广范围、更深层次的有效监督;加强专业融合,借助行政机关、专门机构、社会组织和行业协会的管理、执法经验,通过聘请特邀检察官助理参与案件调查的形式完善公益诉讼调查取证模式,确保证据收集、固定的客观性和有效性;凝聚人才合力,建立协同调用机制盘活办案资源,在农产品质量安全、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等专业领域成立专项联络办公室,共同会商制定科学评价标准、整改方向和具体措施,做好案件可诉性评估。

三是加强检校合作,促进实践探索与理论研究共同提升。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已将检察公益诉讼法列入一类项目,公益诉讼的独特价值进一步彰显。检察公益诉讼职能既要与刑事办案、行刑衔接相互协同补充,有效填补行政处罚过轻、刑事处理过重的“中间地带”;又要与私益诉讼相区分,注重保护不特定群体乃至社会整体的共同利益。对此,检察机关应当与高校研究基地就公益受损事实、赔偿标准、调查权行使、举证责任和证明标准等问题加深交流,形成理论与实践的良性互动。

(作者单位: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

来源:检察日报

(责编:马昌、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