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1 00:49:51 来源: sp20241201
8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洗钱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自8月20日起施行。《解释》中明确,将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方式之一。(8月20日《北京青年报》)
作为与毒品犯罪、有组织犯罪、金融犯罪、腐败犯罪等上游犯罪有着紧密联系的一种犯罪,洗钱罪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经济金融安全,社会危害性大。为切实有效打击洗钱犯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刑法条文作了重大修改,为依法惩治洗钱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数据显示,近三年来全国法院一审审结洗钱罪刑事案件共计2406件2978人,打击治理洗钱犯罪活动取得重要的阶段性成效。
也应看到,随着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洗钱手段也不断翻新升级,虚拟币、游戏币、“跑分平台”、直播打赏等“虚拟资产”交易正在成为一种新型洗钱载体和方式,司法精准打击这些新型洗钱犯罪面临着新的形势和要求。在此语境下,两高发布《解释》,明确把“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的一种方式,意在精准织密惩治“虚拟资产”交易洗钱犯罪的法网,其效果值得期待。
对任何犯罪的有效打击,除了要有法可依,还需要法律的适用可供操作。就依法打击“虚拟资产”交易洗钱犯罪而言,虽然《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修改了洗钱罪的罪状描述,但在司法实践中,“虚拟资产”交易可否界定为洗钱方式尚有争议。如此不但导致对“虚拟资产”交易洗钱进行定罪量刑缺乏统一的法律适用标准,实质上也会让刑法对此类犯罪不能充分彰显威慑效应。在互联网技术广泛应用以及通过“虚拟资产”交易实施洗钱犯罪多发的情况下,两高出台《解释》可以说是正当其时。
此次两高发布《解释》,本着精准打击“虚拟资产”交易洗钱犯罪的司法导向,对“虚拟资产”交易能否界定为洗钱方式予以明确,规定通过“虚拟资产”交易转移、转换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行为,属于洗钱方式之一。如此“量身定制”,为精准打击“虚拟资产”交易洗钱犯罪扫清了法律适用障碍,必能释放出应有的法治正能量。
司法解释是明确法律规定、指导法律实施、弥补法律漏洞、统一法律适用的重要路径,对构建完善的法治体系和维护统一的法治权威意义重大。从这个意义上说,《解释》将“虚拟资产”交易列入洗钱方式范畴,并对“虚拟资产”交易洗钱犯罪比照《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91条的规定定罪量刑,不仅为遏制依附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型洗钱手段提供了法律依据,而且为依法惩治此类新型洗钱犯罪解决了司法实务难题,有助于以此为切入点,精准打击和防范与洗钱犯罪紧密联系的各种上游犯罪。这对在更高的法治化水平上维护金融管理秩序、确保国家经济金融安全,具有“一子落,全盘活”的积极意义。
两高《解释》将“虚拟资产”交易列为洗钱手段范畴,契合了惩治互联网时代新型洗钱犯罪的实际要求。各级司法机关应以贯彻落实《解释》为契机,坚持罪刑法定原则,依法精准惩治“虚拟资产”交易洗钱犯罪,努力为金融市场健康发展构筑起坚不可摧的法治大堤。(北京青年报 张智全) 【编辑:叶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