米袋“撞脸”,大法官开庭审理恶意诉讼案

发布时间:2024-12-27 15:11:44 来源: sp20241227

  本报讯 (见习记者 余亚如)5月29日,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省首起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二级大法官、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徐家新担任该案审判长。全国人大代表杨永修,以及部分吉林省人大代表、高校法律实习生、销售企业代表等旁听了本次庭审。

  一场稻米包装专利侵权之争

  配色相似,皆为红、黄、绿色搭配;文案雷同,都在醒目位置标明“小粒王大米”“前郭特产”;此外,包装袋上还有不少相同设计元素……魏某某和徐氏米业的稻米包装,乍一看真有些“撞脸”。

  据介绍,2019年8月,魏某某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名称为“包装袋(小粒王二)”的外观设计专利,2020年获得公告授权。2021年,魏某某发现当地“徐氏米业”的稻米包装与自家的高度相似,于是在同年9月将徐氏米业诉至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随后撤诉。2022年7月,魏某某又向松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徐氏米业停止侵权。由于此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已宣告魏某某专利无效,据此,松原中院裁定驳回了魏某某的起诉。

  对此,徐氏米业认为,其稻米包装设计早在2013年即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授权,魏某某的两次诉讼,显然是“恶人先告状”,侵害了徐氏米业的权益,构成恶意诉讼,于是将魏某某诉至松原中院。一审法院最终认定魏某某的行为构成恶意诉讼,判其赔付徐氏米业10万元,魏某某不服,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庭审现场,双方围绕魏某某是否构成恶意诉讼、魏某某应否赔偿对方8万元律师代理费等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阐述和辩论。

  吉林高院经审理后认为,使用魏某某专利的米业公司与徐氏米业同在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双方应当知道并熟悉市场上相同产品使用的外包装。在徐氏米业已获得相关专利的情况下,魏某某仍然申请与徐氏米业外观图案相近似的大米外包装袋外观设计专利,其行为不具有正当性。在一审诉讼前,魏某某明知其已不可能享有合法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仍然起诉徐氏米业,且在诉讼过程中也未撤回起诉,主观上存在恶意。魏某某的诉讼行为影响了徐氏米业的商誉,损害了其合法权益,构成恶意诉讼。其恶意诉讼行为与给徐氏米业造成的损失存在因果关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外,因徐氏米业的部分诉讼请求超出了合理范围,二审法院遂对赔偿金额等予以适当调整。

  最终,吉林高院判决:撤销原一审判决;魏某某赔偿徐氏米业损失6万元;驳回徐氏米业其他诉讼请求。

  知识产权恶意诉讼案件激增

  在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中,如何认定知识产权恶意诉讼?

  吉林高院法官告诉记者,知识产权恶意诉讼一般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或进行的相关诉讼行为无事实依据或法律依据,仍以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或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故意针对他人提起、进行知识产权诉讼,造成他人损害的行为。

  2011年,最高人民法院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时,增加了“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案由,自此其便成为一项独立法定案由。

  近年来,知识产权恶意诉讼行为呈上升趋势。据最高人民法院消息,全国法院受理的因恶意提起知识产权诉讼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案件的数量,从2022年的74件增长到了2023年的152件,增长了105.41%。

  对此,徐家新表示,要合理把握促进创新与公平竞争的关系,准确厘清保护知识产权与防止权利滥用的法律界限。一方面要加大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鼓励支持创新;另一方面要切实防范和打击以虚假诉讼、恶意诉讼等侵害他人商誉,扰乱市场秩序的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院庭长在审判一线带头办案

  院长带头办案,亦是本次庭审的一大亮点。

  近年来,随着我国司法体制改革逐渐走向深化,院庭长办案也逐渐制度化、常态化。

  2017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加强各级人民法院院庭长办理案件工作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强调各级法院院庭长入额后应当办理案件,重点审理重大、疑难、复杂、新类型和在法律适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案件,并明确了基层、中级法院院庭长每年办案数量最低标准。《意见》还指出,要鼓励院庭长开示范庭,加大院庭长办案的庭审直播工作力度。

  此次“现在开庭”全媒体直播,正是吉林高院推动院庭长办案常态化实质化示范化的生动体现。

  据了解,该庭审在CCTV-12社会与法频道进行了电视直播,50余家媒体、平台同步直播,全网观看人次破千万。直播由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局、中央广播电视总台社会与法频道《庭审现场》栏目、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吉林总站、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吉林广播电视台联合制作。中央财经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主任、法学院教授杜颖,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主持人王筱磊在本次直播中与网友在线交流,并回答了网友提问。

(责编:薄晨棣、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