充分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

发布时间:2024-11-24 11:00:35 来源: sp20241124

  12月25日,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听取了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丛斌作的关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草案修改情况的汇报。此前,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初次审议。

  草案二审稿明确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保障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运行管理,加强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监督管理等。

  有的部门、地方提出,根据党的二十大报告和党中央有关文件精神,建议明确发展的是“新型农村集体经济”,以更好体现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成果;同时,建议增加规定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的途径,明确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可以探索通过资源发包、物业出租、居间服务、经营性财产参股等多样化途径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对此,二审稿作出相应修改。

  草案规定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定义。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实践中,一些“城中村”已经没有集体所有的土地,建议将“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为基本生活保障”中的“土地”修改为“土地等财产”,以涵盖“城中村”等情况。二审稿规定,户籍在或者曾经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并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形成稳定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集体所有的土地等财产为基本生活保障的农村居民,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二审稿明确,成员名册应当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备案。

  草案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不因丧偶、离婚而丧失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有的常委委员、部门、地方和社会公众提出,这一规定不应局限于妇女成员,对于入赘女婿也应给予同样的保护;有的地方提出,为更好保护外嫁女、入赘女婿等的合法权益,建议增加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因结婚而导致成员身份“两头空”的规定。对此,二审稿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妇女成员”修改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时,增加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结婚,在新居住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未取得成员身份的,原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得取消其成员身份。”

  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的召开规则,有的地方提出,实践中很多成员外出务工,建议允许成员通过即时通讯工具在线参加成员大会,以保障他们行使成员权利。对于设立成员代表大会,有的社会公众提出,草案未对成员代表大会的表决方式作出规定,建议增加。二审稿增加了相应规定。

  《 人民日报 》( 2023年12月27日 04 版)

(责编:岳弘彬、牛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