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24 05:56:53 来源: sp20241224
夫妻离婚争夺孩子压岁钱
2006年,蔡某(男)和王某(女)在朋友婚礼上相识,随后陷入爱河。次年,两人正式登记结婚,并于2012年、2014年分别生育长子蔡某甲、次子蔡某乙。
刚开始,夫妻俩感情十分融洽,生活过得幸福美满。但是随着时间的推移,双方在孩子教育等家庭问题上的分歧愈发明显,夫妻间感情也逐渐出现裂痕。2020年初,两人因教育方式和观念的不同,再次发生激烈的争执,争执过后,王某带着两个儿子回到娘家与其父母共同生活。同年4月、7月,王某、蔡某曾分别起诉过离婚,均被法院驳回。分居一年多后,蔡某再次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家庭财产。
原告蔡某认为,本案中应当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的财产,包括夫妻双方名下的存款以及两名婚生子名下的存款。蔡某甲名下13.9万元及蔡某乙名下12.6万元存款,虽然名义上是亲戚赠与的压岁钱,但实际上他也给予了亲戚的未成年子女对应金额的红包,亲戚的赠与应当视作对家庭整体的赠与,故该存款理应属于家庭共有财产。
被告王某辩称,蔡某平时对孩子学习教育方面关注较少,且两个孩子基本都是她在照顾,两个孩子名下的存款为满月、周岁、逢年过节等时候长辈赠与的红包,属于子女个人财产,不应进行分割。现在蔡某要求分割小孩的财产,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
法院审理后认为,蔡某甲、蔡某乙名下存款,是长辈基于亲属关系对晚辈进行的财产性赠与,该存款应归未成年人本人所有。离婚案件分割的财产应当是夫妻共同财产,压岁钱并不是夫妻共同财产,因此,蔡某在离婚案件中要求分割未成年子女名下存款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最终,江北区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长子蔡某甲由王某抚养、次子蔡某乙由蔡某抚养,驳回了蔡某分割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的诉求。案件宣判后,双方均未上诉。
压岁钱系一种财产性赠与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规定,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五十八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法官认为,蔡某甲、蔡某乙收到的压岁钱系二人在日常生活中接受其亲属长辈的一种财产性赠与,长辈有权决定给还是不给压岁钱,当孩子或者其父母表示接受、钱款发生转移之时,应当认为该财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未成年人自己而非监护人,即使蔡某主张其对赠与人的未成年子女也有对应金额赠与行为,也无法直接将二者互相抵销。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即便为履行监护职责,需要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也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法官介绍说,就本案而言,蔡某、王某作为监护人,不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都只能基于监护责任对孩子的压岁钱等财产履行保管义务,并不能拿来为自己消费,更不享有直接没收、随意处置的权利,而只能以孩子的生活教育所需为中心进行安排,专款专用,比如为其购置生活、学习用品,支付课外辅导等费用。
法官表示,事实上,许多监护人受到传统观念的影响,对于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权利普遍缺乏重视,实践中将未成年子女压岁钱等财产据为己有的现象时有发生。因此,监护人应当提高相应的法律意识,尊重孩子的个人财产,教育孩子正确对待和管理自己的财产,保障未成年人包括财产权在内的各项权利。
孩子的压岁钱如何支配?
法官表示,根据民法典相关规定,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而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法官介绍说,本案中,蔡某甲、蔡某乙均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在购买一些文具、玩具、食品等,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时,可以自行支配。但如果购买大件用品或者大额游戏充值、打赏主播等行为,则需经过监护人的同意或者追认。因为未成年人缺乏社会经验,心智不成熟,因此只能从事跟他(她)的年龄相适应的行为,超越年龄适应性的行为不具备法律效力。所以,虽然压岁钱归小朋友所有,但是能不能随意支配还要看具体情况。
法官表示,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也就是说,如果未成年人对他人构成侵权,比如将别人打伤、磕坏了公共物品、毁坏了别人的玩具等,则应当从未成年人本人的压岁钱中优先支付,剩下的再由监护人赔偿。
观察思考
依法履行对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
上述离婚案件虽然涉及夫妻间共同财产分割,但一方当事人却要求对本属于子女的压岁钱进行分割,故本案核心争议点实际上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问题。
在春节期间,长辈给晚辈发压岁钱寓意平安度过一岁,是对孩子的美好祝愿,法律上也将收压岁钱的行为定义为“接受赠与行为”。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对未成年子女的财产有法定保管义务,除了为维护子女利益外,原则上不得处分其财产,但现实中,部分父母将孩子压岁钱视为自己的私有物,任意处置或使用。同时,部分家长养育孩子、履行监护职责时往往存在着认识的偏差,过于强调自身的主导地位,而忽视了孩子作为民事主体应当享有的合法权利,不尊重或无意中侵犯了孩子的隐私权、财产权等。
笔者认为,家庭是孩子成长的温馨港湾,在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方面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一方面,家长要主动摒弃陈旧、错误的思想观念,主动践行“依法带娃”原则,了解并遵守未成年人保护法、家庭教育促进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当子女受到不法侵害时,家长应及时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家长也应当充分发挥家庭教育的价值,保持家庭教育的“边界感”,保障子女受教育的权利、保护子女免受虐待和剥削,从内心上、行为上尊重和保护孩子的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同时,家长还应提高家庭教育的质量和能力,教育子女学会自我保护,养成良好思想、品行和习惯,确保他们在法律的保护下健康、快乐地成长。(记者 刘 洋 通讯员 王凯旋 王 康 李函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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