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好商标注册秩序“红绿灯”

发布时间:2024-12-21 23:14:08 来源: sp20241221

北京王府井小吃街,老字号商铺林立。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中华老字号“王麻子”。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江苏如皋市版权局联合市场监督等部门,围绕商标权、专利权等开展“知识产权进校园”宣传教育活动。新华社发

在第四届中国国际消费品博览会上,国货特色潮品展区展出各地国货潮品、老字号及“中国智造”品牌。新华社发

上海南京路,游客熙熙攘攘。光明图片/视觉中国

【法眼观】

“法院的公正判决还了诚信经营企业一个公道,也维护了我们多年的商誉。”拿到判决书,江苏南京某公司负责人难掩激动。

日前,被称为“受让人恶意抢注商标‘第一案’”的某贝驾考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落槌,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上诉人停止使用含“某贝”字样标识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发表声明消除不良影响,连带赔偿南京某公司损失20万元。

商标是企业品牌形象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无形资产和重要的知识产权。近年来,我国商标品牌建设取得显著成效,商标申请注册质量不断提高,品牌影响力不断增强。截至2023年底,我国有效商标注册量为4614.6万件。

但同时,“傍名牌”“搭便车”“囤商标”等商标恶意注册行为时有发生,从北京冬奥会吉祥物“冰墩墩”商标被恶意抢注,到“火神山”“雷神山”等地名被抢注商标……恶意抢注商标现象频频进入公众视野,引发广泛关注,不仅严重损害权利人合法利益,也扰乱了我国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和市场竞争秩序。如何管好商标注册秩序“红绿灯”,保障企业及个人合法权益不被侵害?记者就此进行了采访。

1、知名商标不容非法“搭便车”

抢注“王麻子”商标后被裁定无效,某公司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通报了一起商标诉讼案——百年老字号“王麻子”商标诉讼案。法院认为,某公司抢注“王麻子1651”商标,侵犯了百年老字号“王麻子”的商标权。

谈到“菜刀”等刀具,就不得不提“王麻子”。“王麻子”品牌始创于1651年,其传统锻制技艺已被国务院列入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2011年被认定为中华老字号。由于具有百年技艺积淀,“王麻子”厨刀有着广泛的市场基础与商业价值。

但是,某公司却抢注了“王麻子1651”的商标,注册种类是纸和切纸刀,而“1651”正是老字号“王麻子”创立的公历年份。老字号“王麻子”遂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无效请求。国家知识产权局裁定“王麻子1651”商标无效,“王麻子1651”商标所有权人认为该裁定侵犯其合法权益,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调查,“王麻子1651”的商标侵犯了老字号“王麻子”的商标权,认可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废除行为,遂判决驳回“王麻子1651”商标所有权人的诉讼请求。该案主审法官李辉表示,在日常生活中,从商品用途来看,切纸刀与菜刀、剪刀具有一定的交叉性,从消费渠道来看,彼此也有高度重合。中华老字号“王麻子”经宣传和使用已经具有了较高的知名度,如果其他主体再申请注册商标,有义务避让。

近年来,抢注商标“搭便车”“蹭热点”等现象时有发生,不法行为人通过将公共资源、社会热点、突发事件中的特有词、名人姓名,以及他人在先知名品牌等具有较高公众关注度的标志抢注为商标,意图利用其所具有的“流量”及附加商业价值,变现为不正当商业利益。

今年全国知识产权宣传周,最高人民法院民三庭庭长林广海在接受采访时表示,要准确适用商标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加大对恶意抢注他人商标、申请注册商标损害他人在先权利、攀附他人企业名称等行为的打击力度,规范商标注册秩序和市场竞争行为,切实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有效缓解当事人维权“焦虑”。

“商标的价值在于使用,商誉应通过诚信经营不断积累,试图以‘搭便车’‘蹭热度’‘傍名牌’方式走捷径是行不通的。加大对商标恶意注册的打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无疑是给创新主体吃下‘定心丸’,对于促进我国经济高质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中华商标协会秘书长吴东平说。

2、商标注册切忌“囤积居奇”

商标的重要性不言而喻,我国科创型企业的知识产权布局,往往是“市场未动,商标先行”。但是,恶意抢注囤积商标成了一些企业、个人的生财之道,通过注册大量与他人品牌相似或潜在热门商标,以期通过转让或许可获取高额利润。以至于不少企业通过诚信经营树立起的品牌,最后竟发现是“为他人作嫁衣裳”。

2022年3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持续严厉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通知,重点打击十类违反诚实信用原则、违背公序良俗、谋取不正当利益、扰乱商标注册秩序的商标恶意囤积和商标恶意抢注行为。

在某贝驾考商标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南京某公司运营某贝驾考网站及手机软件,但上海某公司却抢注“某贝”商标,并授权西安某科技公司、西安某公司使用。后来,西安某公司反向投诉南京某公司,请求平台下架其应用软件。南京某公司认为二公司侵犯其合法权益,将其告上法庭。该案经过一审、被告上诉,陕西高院作出终审判决。

对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现行法律中并未规定如何承担民事责任,在该案中能否判决恶意抢注商标的受让人承担不正当竞争民事责任,全国尚无先例可循。“两被告在明知‘某贝’商标在在线驾考领域的知名度的前提下,不但不进行合理避让,反而积极寻求受让‘某贝’商标,上线‘某贝’在线驾考软件,攀附商誉的意图明显,符合不正当竞争行为的主客观要件,故尽管其并非恶意抢注人,而是实际使用商标的受让人,也应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该案二审审判长、时任陕西高院民事审判第三庭副庭长袁辉根表示。

上海某公司作为“某贝”商标的恶意申请注册行为人,2012年至2020年间大量囤积、抢注商标达707件,其中不乏“电影天堂”“橙光游戏”“郑多燕”等名称,其抢注大量商标却并未实际使用,而是用于转售,攀附商誉和恶意抢注的意图明显。

但由于上海某公司并未列入该案被告,其无须承担该案的不正当竞争的民事责任。结案后,陕西高院向上海市场监管部门发出案件线索移送函。

“目前商标法已规定,在先权利人在原范围内使用商业标志的可不认定为侵权,但其能否对恶意抢注行为起诉要求其承担不正当竞争责任,尚无明确规定。不过,从恶意抢注商标的行为性质看,其本身是以侵害他人权益为目的实施的行为,与一般侵权行为无实质差异。”袁辉根表示。

但也应看到,企业选择大量甚至全领域注册某一商标,可能是为了防止自己的商标、商号等被不正当抢注,进而避免对其商业布局、商誉造成不利影响,比如小米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注册了上千个商标,涵盖众多领域。

与此同时,大量注册商标若并未实际使用,也容易造成商标“闲置”。如何在有效稳定市场主体商标维权预期的同时,充分维护商标注册使用秩序?

“要严格贯彻商标法鼓励商标使用的价值导向,促进商标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有机协调,对于仅注册商标,但不进行真实、合法、有效使用的,支持商标行政执法机关依法予以撤销,有效清理‘闲置商标’。”林广海表示。

3、多渠道维护企业商标权益

“抢注并不意味着当然取得注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抢注的商标申请,依法作出驳回决定,稳定合法经营者的合理预期。”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知识产权局持续完善商标审查审理标准,强化信息化技术应用,关口前移,严打囤积行为,末端限制违法转让牟利,构建了全流程治理工作体系,将绝大部分商标恶意注册行为遏制在源头,使其无法得到注册授权。

2023年5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印发《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促进高质量发展工作方案(2023-2025年)》,要求健全依法从严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工作机制,全领域深化打击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等,多方面系统治理商标恶意注册。

当前,我国已有较为完善的商标权利保障体系。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法官刘义军表示,根据商标恶意注册的不同情形,在先权利人通常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一是通过行政程序及行政诉讼进行商标确权,针对恶意抢注的商标提起商标异议申请、商标无效宣告等程序,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二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行使诉权,依据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规向人民法院起诉寻求救济。三是通过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进行维权,向知识产权行政管理部门反映投诉。

吴东平表示,商标是品牌的重要载体,是企业的核心知识产权,企业要及时进行商标注册,做到事前防范,未雨绸缪;强化商标动态监测,加强对商标恶意注册行为的排查预警,一旦发现其他市场主体有“傍品牌”“搭便车”等行为,申请注册与本企业相同、近似的商标,可充分利用异议、无效宣告等法律救济途径,做到及时发现、精准打击。

“实践中发现,有的企业采取购买商标而不是自行申请的方式获得商标,一旦涉诉,如果转让人系恶意囤积商标或者恶意抢注者,那么即便是企业受让的商标,依然存在被无效宣告的风险,可能会‘竹篮打水一场空’。因此,企业在受让商标时,要谨慎审查该商标是否存在权利瑕疵。”刘义军表示,商标的本质在于使用,企业要按照商标注册的标识及商品类别规范使用注册商标,在商业使用中,避免将注册商标变形、异化使用,或用在非核定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上。同时,企业要规范留存销售合同、发票、广告宣传等商标使用证据,以便维权之需。

(光明日报记者 王金虎)

(责编:代晓灵、万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