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为讨债隐瞒还款事实被罚款

发布时间:2024-12-21 09:55:30 来源: sp20241221

  □ 本报记者  王 春

  □ 本报通讯员 龚国新

  近日,浙江省龙港市人民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查明原告冯某某故意隐瞒被告宁德市某顺纸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顺公司)的还款事实,依法决定对冯某某罚款5万元。

  冯某某是某顺公司的股东。2022年9月26日,某顺公司因资金周转困难,让冯某某向银行贷款110万元转至公司账户,并出具了借款收据。此外,冯某某在起诉时称,今年3月17日,某顺公司又向他借款45397元,并出具了一份借款收据。

  “法官,这笔钱真的是我替公司购买货物垫付的钱!”在案件经办法官多次询问后,冯某某在法庭上坚称,45397元的债务是单独的债务,与此前银行贷款没有关联。因某顺公司没有到庭,经办法官一时无法核对。

  考虑到冯某某是公司股东,虚假诉讼的可能性较大,为确认债务真实性,经办法官立即联系了某顺公司,要求其提供公司会计账簿,并让公司出纳、会计到庭说明相关情况,对原被告之间的每一笔款项往来进行仔细核查。

  经办法官调查发现,冯某某在偿还最后两笔银行贷款及利息后,某顺公司没有像往常一样向冯某某转账相同金额的款项,而两笔银行贷款及利息的金额之和恰好等于45397元。经办法官立即对冯某某进行约谈,向其说明证据调查情况,并释明了虚假诉讼的严重后果。冯某某认识到了自身错误,承认了隐瞒被告还款事实的行为,并变更了诉讼请求。

  “我就是想多拿回一些钱,没想到后果这么严重,现在非常后悔。”冯某某在收到罚款决定书时说。据了解,某顺公司因经营不善,欠下大量债务无法偿还,公司名下财产正在被法院处置。冯某某希望提高自己的债权金额,从而在参与分配时多拿到一些钱,于是就在起诉时隐瞒了部分还款事实,违反了诚信原则,最终受到了应有的处罚。(法治日报)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