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保护补偿迈出重要一步 持续激励各方积极参与

发布时间:2024-11-25 14:01:34 来源: sp20241125

生态保护补偿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近年来,我国政府通过多种方式,加大对生态保护主体、生态保护重点地区的支持力度,补偿资金规模逐年增长。

作为我国生态保护补偿领域首部法律法规,《生态保护补偿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6月1日起施行,标志着生态保护补偿机制进入法治化新阶段。

国家发展改革委党组成员郭兰峰表示,《条例》以补偿为纽带、以激励为手段,坚持生态富民、生态利民、生态为民,搭建起生态受益者和保护者之间的利益分享机制,让当地老百姓保护生态有益可得,激发全社会呵护生态环境的内生动力,将保护生态环境转化为全体人民的共同行动。

国家发展改革委地区振兴司负责人王心同表示,《条例》的出台从立法层面进一步明确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投入责任,提出了引导社会主体参与的方式。

记者注意到,截至2023年底,我国在20多部环境和资源保护法律中分别规定了生态保护补偿相关条款,范围涉及森林、草原、湿地、荒漠、海洋、水流、耕地以及水生生物资源、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等重要生态环境要素等领域和重点生态功能区、自然保护地等区域。

《条例》立法专家组组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劲表示,《条例》定位于生态保护补偿的基础性、综合性行政法规,将立法重点放在加强和规范生态保护补偿工作和调动各方参与生态保护积极性之上。

“明确补偿机制和平衡保护者和受益者之间的利益关系,是《条例》的一项重要任务。”在汪劲看来,《条例》规定,生态保护补偿是指通过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市场机制补偿等机制,对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补偿的激励性制度安排。

目前,安徽、浙江、江苏等21个省份建立了20个跨省流域补偿机制,浙江、四川、山东等20个省份实现了辖区内全流域生态保护补偿,陕西、湖南、贵州、内蒙古、黑龙江5个省区针对辖区内重点河流开展了流域生态补偿。

中央财政在生态保护补偿方面承担着重要职能。汪劲表示,《条例》还明确了生态保护补偿的对象范围和实施方式。

具体而言,《条例》明确将生态保护补偿的机制分为财政纵向补偿、地区间横向补偿和市场机制补偿三大类,将受偿主体确定为按照规定或者约定开展生态保护的单位和个人。并且《条例》还在总结实践的基础上归纳重申了资金补偿、对口协作、产业转移、人才培训、共建园区、购买生态产品和服务等多种补偿方式。

汪劲表示,《条例》规定了不同生态保护补偿机制的具体内容,统一并细化了具体规定和要求。此外,《条例》还在采取多种方式发展生态产业、建立持续性惠益分享机制以促进生态保护主体利益得到有效补偿、利用社会资金建立市场化运作的生态保护补偿基金依法有序参与生态保护补偿作出了鼓励和引导性的规定。

《条例》将于今年6月1日起施行。“我们相信,随着《条例》的实施和体制机制的不断健全完善,将促使我国生态保护补偿工作迈上新的台阶,让全社会树立生态产品有价、保护生态人人有责的意识,让所有人能够合理共享生态保护成果。”汪劲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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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孙红丽、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