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急管理部公布一批粉尘涉爆企业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时间:2024-12-15 12:17:18 来源: sp20241215

   中新网 7月11日电 据应急管理部网站消息,为督促粉尘涉爆企业深刻吸取近期粉尘爆炸事故教训,学好用好《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切实落实粉尘防爆风险防控措施,逐步实现重大事故隐患动态清零,不断提升企业本质安全水平,应急管理部近期公布一批粉尘涉爆企业涉及重大事故隐患和典型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案例。

  案例1:2024年4月2日,吉林省长春市公主岭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吉林省某家具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车间内旋风机滤筒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惰化、抑爆等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二、车间内旋风除尘器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六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9万元的罚款。

  案例2:2024年1月26日,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食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生产过程中会产生可燃性粉尘(糖粉),涉及厂区东侧一期厂房二楼打粉区的2号、3号、4号搅拌机以及南侧贴临的二期厂房二楼车间内的9号、10号搅拌机(检查时处于停用状态),以上两处区域位于不同的防火分区,共用一套除尘系统,且除尘系统管道互联互通,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厂区东北角的1号除尘器及厂区西侧的2号除尘器均未设置风压差监测装置。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二项的规定,第一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125万元的罚款。

  案例3:2024年2月1日,浙江省温州市永嘉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五金加工厂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过程中加工铝制品,抛光作业产生铝粉尘,除尘采用的一体式湿式除尘机无液位报警装置、无水流量监测装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永嘉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责令该公司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1万元的罚款。

  案例4:2024年1月22日,福建省泉州市石狮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石狮市某铝制品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除尘系统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设置锁气卸灰装置。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石狮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4.5万元的罚款。

  案例5:2024年1月23日,山东省枣庄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在对枣庄某乐器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该企业可燃性粉尘除尘系统采用正压吹送粉尘时,未采取火花探测消除等防范点燃源措施;二、该企业未按照规定对有关负责人进行粉尘防爆专项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第一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八条第一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一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万元的罚款。

  案例6:2024年1月26日,广东省东莞市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某家具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一套除尘系统的木粉尘方形集灰仓、两套木粉尘干式除尘系统未采取泄爆等防爆措施;二、打磨区采用干式巷道式构筑物作为除尘风道,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三、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黄某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未能及时检查并发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依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前两项问题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该公司主要负责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一条第五项的规定。东莞市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7万元的罚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该公司主要负责人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2.5万元的罚款。

  案例7:2024年3月14日,四川省成都市大邑县应急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对成都某新材料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以下问题:一、粉尘爆炸危险场所内设置办公室、休息室,未及时采取措施整改;二、干式除尘系统无泄爆、惰化、抑爆任一种爆炸防控措施。根据《工贸企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第十一条第一项、第三项的规定,均判定为重大事故隐患。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四十一条第二款,《工贸企业粉尘防爆安全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大邑县应急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第一百零二条,《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对该公司违法行为分别裁量、合并处罚,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人民币3万元的罚款。 【编辑:付子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