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2 03:25:53 来源: sp20241102
坚持系统施治 维护公平市场环境
严查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云舒
重庆市永川区纪委监委紧盯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纪行为的新形式、新动向,通过明察暗访、实地调研等方式开展监督检查。图为近日,该区纪检监察干部在企业了解相关情况。陈科儒 摄 云南省陆良县纪委监委组织力量深入一线,严肃查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等行为。图为该县纪检监察干部借助市场监管大数据平台对党员干部是否存在相关违规行为进行抽查检视。王勇 摄近期,纪检监察机关查处通报的典型案例中,有不少涉及“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违纪行为。其中,海南省委统战部原一级巡视员钟捷兴因严重违纪违法被开除党籍,通报指出其“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新力能源开发有限公司原党委副书记、总裁韩杰同样存在“违规经商办企业和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等问题。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谋取利益,严重破坏公平公正的竞争环境,破坏党和政府形象,侵蚀党的执政基础,必须深挖细查、系统施治。
党员干部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不仅与公共服务的性质和宗旨不符,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主要是指党员干部通过为销售方与购买方、服务人与服务对象等合作双方沟通信息、介绍业务并收取钱财的活动。”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纪委监委第四纪检监察室干部陈栋告诉记者,部分党员干部因工作关系,具有较广的人脉和信息资源。然而,如果将这些资源用于违规从事中介活动,并收取“中介费”“感谢费”,不仅影响市场公平公正竞争环境,还容易因贪欲膨胀,从违纪滑向违法犯罪的深渊。
江苏省太仓市农业综合执法大队原大队长沈某就是这样的反面典型。2018至2019年期间,沈某分别应熟人刘某某、施某某请求,通过向某房地产公司有关负责人打招呼的方式,帮助刘某某和施某某购买该公司开发的房产,并收取刘某某、施某某各10万元作为“中介费”。
腐败往往从破纪开始,而破纪往往从一些“小事”引发。
“沈某帮熟人‘搞定事情’,展现‘能量’之后,对方往往会吃请感谢,一来二往,沈某开始认为吃点拿点都是小事,逐渐越滑越深。”据该案办案人员介绍,在吃吃喝喝的过程中,沈某的胃口和欲望逐渐变大,享乐主义、奢靡之风逐渐侵蚀其思想,而不法商人则利用节假日等时间节点对他展开“围猎”。随着沈某愈发放松自我要求,不仅多次让管理服务对象来为他支付餐饮费,还大肆违规收受下属人员所送的礼品礼金,成为“风腐一体”的典型。2022年8月,沈某被开除党籍和公职。不久后,沈某因犯受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
杭州市临安区经济适用住房开发有限公司原副总经理吴某某,依靠多年来积累的人脉网,以“按劳取酬”“多劳多得”为准则,在工程老板、招投标中介公司等主体间有偿“牵线”。如滚雪球一般,随着胆子变大,吴某某从最开始的“牵线搭桥”渐渐发展为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他人大额“感谢费”,最终走向犯罪。
“党员干部承担着公共服务职能,第一职责是为党工作、为人民服务。从事营利性中介活动不仅与公共服务的性质和宗旨不符,也会扰乱市场经济秩序,影响党员干部秉公办事、秉公执法,为党的纪律所不允许。”临安区纪委监委案件审理室副主任来立斌告诉记者。
有偿中介为违纪行为套上民事行为的“马甲”,利益输送方式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列出6项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的行为,其中第4项即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依照规定,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在有偿中介活动中,构成违纪行为的主体是党员干部,其违纪行为在客观方面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进行中介活动,二是收取钱财。”来立斌介绍。
太仓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实际查处的案例中,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的党员干部经常表现出“能人”特征,认为自己交际广、本事大、能力强,帮帮小忙并收取一定“中介费”,属于民事行为,是“无伤大雅”的正当收入。
“从事有偿中介,违反的是党的廉洁纪律。”在浙江省开化县纪委监委驻县人民检察院纪检监察组组长方君丞看来,党员干部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无疑是把自己置于“经纪人”的角色中,“这从根本上改变了党员干部作为人民公仆的身份和职责,不仅会干扰党和国家对党员干部的正常管理,也为权力进入市场竞争大开方便之门,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的腐败现象。”
“违规有偿中介问题之所以屡屡发生,与党员干部廉洁自律意识不强、纪法意识淡薄有很大关系。”江苏省句容市纪委监委党风政风监督室副主任王海告诉记者,“对此,要从严治理乱象,对顶风违纪、边治边犯、屡教不改的坚决从严查处,对行业主管单位治理工作责任落实不到位,敷衍了事、推诿扯皮、弄虚作假的严肃追责问责。”
有偿中介活动为违纪行为套上了市场化、民事化的“马甲”,少数腐败分子也打着帮忙“牵桥搭线”的幌子,利益输送方式隐形变异、翻新升级。
在一些案件中,党员干部公然“越界”,把公共服务变成谋取私利的工具。“例如,利用自己对管理服务对象‘人头熟’、办件流程‘门门通’的业务特长,打着‘中介’的旗号,公然为难前来办事的群众,兜售手中办事权力,严重扰乱公权力的正确行使。还有个别已经退休的党员干部,利用过去积累的经验、资源和影响力,做‘人情’生意,将自己原来的任职背景和影响力用以‘疏通关系’。”福建省石狮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告诉记者,在这样的案件中,“中介”很可能只是一个表象,调查不应止步于表面的违纪行为,必须继续深挖,找到背后可能隐藏的违法犯罪问题。
认定行为性质时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确保准确适用纪法
“查处此类案件时,一些党员干部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利用信息差‘居中斡旋’的作用更突出,行为性质处于违纪和受贿犯罪边缘,给精准甄别性质带来困难与挑战。”王海介绍。
在杭州市滨江区纪委监委第二纪检监察室副主任陈乔看来,对于是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还是受贿的认定,关键在于是否利用职务行为和工作行为。“如果认定利用职务影响,存在隶属以及上下级关系,损害了职务廉洁性,则倾向于认定为受贿;如果利用工作获取的信息或人脉进行居中行为,职权作用发挥不明显,倾向于认定为从事有偿中介活动。”
实践中,有偿中介活动还容易与斡旋受贿行为混淆。“斡旋受贿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来立斌表示,斡旋受贿主要有三个构成要件。“第一,行为人作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了本人职权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即与被利用的国家工作人员在职权上虽然没有隶属制约关系,但行为人利用了本人职权或者地位产生的影响和一定的工作联系;第二,是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而非自己职务上的行为;第三,须是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
多名纪检监察干部告诉记者,具体案件中,党员干部“牵线搭桥”的情形比较复杂,在认定行为性质时,不能简单机械地以“只要收钱均构成受贿”或“只要有‘牵线’性质均属于违纪”作为判断标准,必须结合具体案情,综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分析判断,确保准确适用纪法,取得最佳效果。
“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往往会通过伪装成正常市场交易等方式掩人耳目,增加了发现和查处的难度。”陈栋认为,这对调查人员提出了更高要求,“一方面,调查人员必须及时跟进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严格区分正当行为、违纪行为、违法犯罪行为;另一方面,必须把初核工作做得更加扎实到位。”
从严查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
党员干部违规从事营利活动,极易诱发以权谋私、权钱交易,必须高度重视。多地纪检监察机关从严查处党员干部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规范党员干部履职行为。
专项清理,全面起底。“去年以来,句容市纪委监委聚焦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开展清理,按照个人填报、汇总审核、整改规范、查处问责和完善制度等环节,深入开展专项清理整治行动。”该市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介绍,针对案件暴露的问题和漏洞,该市纪委监委通过查纠整改、建章立制、警示教育等“组合拳”,推动实现源头治理、常治长效。
近年来,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纪委监委聚焦行政审批领域有偿中介服务,开展中介服务突出问题专项整治行动,推动建立完善中介机构失信行为惩戒和淘汰机制,以切断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部门及相关领导干部与中介机构之间的利益关联,营造公平规范的市场环境。
持续发挥通报曝光警示震慑作用,把公开通报曝光作为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防线的重要抓手。近日,在四川省青川县行政中心,80余名新入职年轻干部集中上廉政党课。课堂上,“县交通运输综合行政执法大队年轻干部邵某违反廉洁纪律,从事有偿中介,违规兼职并获取薪酬,受到党内警告处分”的案例让年轻干部们深受震撼。
“为让廉政党课开得入脑入心,我们选取违规营利等12起违纪违法典型案例,开展分层分类教育,为年轻干部敲响警钟。”青川县纪委监委有关负责同志表示。
“党员干部‘牵线搭桥’,当‘有偿中介’,涉嫌违纪违法。”日前,在石狮市纪委监委组织的“狮城清风”讲堂上,青年纪检监察干部通过观看违纪违法典型案例警示教育片,学习如何判断党员干部是否通过“有偿中介”的方式进行权力变现的问题。
“下一步,我们要严格落实公权力管理机制,不仅对在职领导干部,也要加强对退休领导干部的监督,持续跟踪打击违规从事有偿中介活动,维护公共利益和社会公正。”石狮市纪委监委相关负责同志表示。
当官就不要想发财,想发财就不要去做官。面对利益诱惑,广大党员干部必须严于律己、坚守底线,不给诱惑腐蚀提供可乘之机。
【编辑:李润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