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22:40:00 来源: sp20241125
山东省临沂市临沭县的陈某、刘某某、李某三人本是朋友关系。陈某名下有一辆汽车,借给尚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刘某某使用。去年,两人发生矛盾,刘某某便委托同样无驾驶资格的李某把车辆还给陈某。还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致人受伤并造成车辆部分受损。经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
事故发生后,受害人要求保险公司、陈某、李某赔偿其损失4.8万余元。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后,向李某进行追偿。“他们两人明知我没有驾照,还坚持让我帮忙还车,也需要承担事故责任。”李某支付保险垫付款后,找到陈某、刘某某协商分摊赔偿款未果,将二人起诉至法院。
“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人在出借车辆时务必尽到审查义务,不得将车辆出借给未取得驾驶资格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人员。”临沭县人民法院法官王青松说,陈某、刘某某二人对事故的发生有过错,需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法司法解释,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
近来,临沭县人民法院同样审结了一起机动车所有人出借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案件。被告人刘某从事红薯经销生意,在明知王某无驾驶资格的前提下,雇佣被告人王某驾驶该货车运输红薯。王某驾驶车辆时发生事故致人死亡。
“被告人王某无驾驶资格驾驶车辆违反道路交通法规,致使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临沭县人民法院法官禚山说,机动车辆所有人指使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刘某也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临沭县人民法院提醒,机动车所有人确需出借车辆时,一定要仔细核对借用人驾驶资质,谨慎出借,否则,车主因出借车辆存在过错,按照法律规定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 人民日报 》( 2024年06月21日 14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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