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公布2024民生领域案件查办“铁拳”行动典型案例(第一批)

发布时间:2024-12-15 13:01:26 来源: sp20241215

   中新网 5月10日电 据北京市市场监管局微信公众号消息,按照市场监管总局统一部署,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2024民生领域“铁拳”行动。突出“保安全”“反欺诈”两个主题,聚焦食品安全、燃气灶具、电动自行车、价格违法、检验检测、商标侵权等与群众切身利益密切相关的重点民生领域,依法查处违法行为,全力维护首都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营造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现将查办的部分典型案件公布如下:

  一、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1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创博宏安电动车销售有限公司从事经营性改装电动自行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5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7日,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2台型号为TDR75Z的电动自行车有两个电池仓,分别位于脚踏板和座位下。经检验,上述电动自行车尺寸限值、充电器与蓄电池(蓄电池防篡改)不符合GB17761-2018《电动自行车安全技术规范》标准,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经查,上述2台电动自行车出厂时符合GB17761-2018标准,当事人对其后衣架坐垫和鞍座下方部件进行改装,更换为加厚加宽的座垫,拆除了出厂时的鞍座盖板和主梁支撑管并进行改装更换。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由于当事人曾因非法改装电动自行车被作出行政处罚,属于一年内实施同一性质的违法行为,构成从重处罚情节。石景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动自行车与人民群众生活日常密切相关,非法拼装改装极易引发交通、火灾等事故,安全隐患不容小觑。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电动自行车及蓄电池质量安全治理,严厉打击电动自行车领域违法违规行为,全力守护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二、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诺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灶具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8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诺定达厨房设备有限公司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燃气灶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7万元,没收非法财物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6日,北京市市场监管局收到北京市产品质量监督抽查转来案件线索,称当事人生产的一款CXTG-35A型大锅灶产品经抽样检验,标志、警示、通用结构、热负荷准确度项目不符合GB 35848-2018《商用燃气燃烧器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第(一)项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的规定。北京市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四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燃气灶具质量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本案对相关市场主体起到了警示震慑作用。市场监管部门将持续加强生产、销售环节燃气器具产品隐患排查治理,严厉打击违法行为,全力保障燃气用具质量安全。

  三、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2月20日,北京市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中加保罗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保健食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万元、没收违法所得的行政处罚。

  2023年11月24日,通州区市场监管局收到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移转的案件线索,称当事人委托安徽某公司生产的保罗牌葛根灵芝孢子粉胶囊经抽样检验,霉菌和酵母项目不符合GB 1674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保健食品》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通州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保健食品霉菌和酵母项目超标,食用后可能引起消化道疾病,长期食用会危害人体健康。本案当事人作为委托生产方,对于食品原料、检验、产品质量等负有不可推卸的法律责任。市场监管部门始终坚持严查食品生产经营等各环节的违法行为,督促企业切实履行法定义务,保障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四、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新龙爱国轻钢龙骨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建材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19日,北京市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对北京新龙爱国轻钢龙骨建材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22.07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15日,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经查,当事人2022年7月到2023年2月期间,向银川市某装饰材料经销部销售侵犯北新集团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轻钢龙骨金额共计22.07万元。依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相关裁定,当事人销售轻钢龙骨“新龙”标志与权利人“龙牌”“新龙牌”“北新龙”“北新龙牌”商标构成近似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认;当事人销售轻钢龙骨“AGBM”标志与权利人“BNBM”商标构成近似使用易使公众产生误认,上述标志侵犯了权利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洪灾原因,上述货物及未使用的包含“AGBM”“新龙”标志的包装材料、钢印模具已被冲损灭失。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门头沟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商标是区分商品和服务来源的重要标识,关系到企业的品牌和形象。假冒产品不仅侵害了商标权利人合法权益,也对消费者利益造成损害。市场监管部门从严查处侵权假冒行为,依法保护经营主体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营造公平有序的营商环境和安全放心的消费环境。

  五、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肃航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证书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3日,北京市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肃航检验认证(北京)有限公司伪造、冒用认证证书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3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10月27日,房山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先后与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和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签订了认证服务合同,后分别于2023年6月26日和7月19日,向天津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发放了由某认证服务(成都)公司出具的HACCP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向南京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发放了由四川某认证服务公司出具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和环境管理体系认证证书。经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有关部门确认,两公司经由当事人取得的上述认证证书,均非相关认证服务公司出具,且处于暂停或撤销状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房山区市场监管局依据《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出具不实或虚假认证证书、报告等违法行为,严重破坏质量认证的严肃性和公信力,不仅造成行业不良影响,而且加大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可能性,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将进一步强化源头治理,依法严厉打击相关违法行为,持续规范检验检测和认证市场秩序,营造诚实守信公平的市场环境。

  六、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仓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案

  案情简介

  2024年1月26日,北京市西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仓鲜科技有限公司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及销售不合格电源适配器产品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25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及涉案产品的行政处罚。

  2023年5月7日,西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案件线索,对当事人销售的电源适配器(型号:ZQ-K8)进行抽检。经抽样检验,涉案电源适配器交流电源端口的传导发射、1GHZ以下辐射发射项目不符合GB/T9254.1-2021《信息技术设备、多媒体设备和接收机 电磁兼容 第1部分:发射要求》标准,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此外,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时发现当事人销售的标称华为技术有限公司生产,商标为“HUAWEI”的2款不同型号的快充充电器涉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经华为技术有限公司协助鉴别,上述产品均为假冒“HUAWEI”注册商标产品。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二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西城区市场监管局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第四十九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电源适配器辐射发射项目不合格可能导致电磁污染,影响周围电子设备正常工作,甚至会对生活电磁环境及电网正常运行造成不良影响,存在极大安全隐患。销售假冒产品行为不仅破坏了市场秩序,也侵害了消费者合法权益。市场监管部门充分运用综合执法手段,同时高效查办两类违法行为,持续严打质量违法和侵权假冒,维护首都市场秩序稳定。

  七、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查处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及价格违法案

  案情简介

  2023年12月6日,北京市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法对北京元气椰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实施商业混淆及未按规定明码标价的违法行为,作出罚款6.1万元的行政处罚。

  2023年9月15日,东城区市场监管局接到举报线索。经查,当事人主要从事饮品制售业务,经营“好运椰品牌奶茶店”。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店中销售“五粮椰乳”饮品,该饮品在点单区电子展示屏、收银台台卡、饮品杯贴纸上所使用的标识,与第八代五粮液瓶身所附标识,在配色、布局、排版等方面外观均高度相似。当事人在未经五粮液公司授权或许可的情况下,擅自使用与权利人注册商标相似包装,易使消费者误以为上述饮品为五粮液公司生产,或该店铺与五粮液公司存在商业联合、商业冠名等特定联系。另查,上述“五粮椰乳”饮品有两种规格,其中中杯售价25元、大杯售价28元,但当事人仅标注中杯价格,未标明大杯价格,且无¥“25元起”等类似表述。

  当事人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第(一)项,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东城区市场监管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作出上述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

  部分不法商家借助品牌联名热潮,未经授权盲目模仿,对其他同品类经营者及消费者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市场监管部门发现问题后第一时间立案查处,及时刹住不良之风,同时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有力维护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中新财经) 【编辑:于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