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程序

发布时间:2024-11-05 15:58:15 来源: sp20241105

  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程序

  访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马新民

  “这是我国首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程序,也是我国继2009年在国际法院参与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后又一开创性国际司法实践。”

  “我们应通过在重要国际司法机构发声,坚决维护好国家发展权益,广泛团结包括小岛屿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增强对国际规则的影响力、塑造力,展示我国对人类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良好形象,推动全球治理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各方对中国普遍抱有高度期待,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相关观点极具分量且独到深刻,中国声音更是对法庭客观、平衡、理性了解各方诉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 本报记者 赵阳 吴琼

  9月15日,外交部条约法律司司长马新民代表中国在国际海洋法法庭涉气候变化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中进行陈述,阐述中国关于管辖权和有关国际气候变化法以及国际海洋法问题的立场和主张。

  近日,马新民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书面采访时表示,这是中国首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程序,也是中国继参与国际法院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之后又一重要国际司法实践,对新兴经济体国家应对气候变化发挥了引领作用。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中国声音对法庭客观、平衡、理性了解各方诉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再次证明了“世界需要中国声音和方案”。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负责任发展中大国,在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际司法实践中不能缺位。”

  记者: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刚刚于9月底结束口头程序的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意见案的基本情况。

  马新民:2022年12月12日,小岛屿国家气候变化与国际法委员会请求国际海洋法法庭就《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缔约国在应对气候变化对海洋环境影响方面所承担的义务发表咨询意见。2023年6月,中国、印度、巴西、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34个《公约》缔约国及联合国、非洲联盟等9个国际组织应法庭邀请提交书面意见。9月11日至25日,法庭举行口头程序,听取中国、英国、印度等33个《公约》缔约国和非洲联盟、世界自然保护联盟、太平洋共同体等3个国际组织口头陈述。

  记者:请介绍一下中国政府为什么要参加本咨询意见案?有何重要意义?各方对中国政府口头陈述评价如何?

  马新民:本案是首起由全球性司法机构处理的气候变化案件,涉及气候变化、海洋环保规则解释和适用及其互动,可能成为影响今后国际司法实践的先例,对全球治理和秩序构建所产生的影响不可忽视,也与我国在《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和《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下的权利义务密切相关。

  我国作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负责任发展中大国,在这一具有标志性意义的国际司法实践中不能缺位。我们应通过在重要国际司法机构发声,坚决维护好国家发展权益,广泛团结包括小岛屿国家在内的发展中国家,增强对国际规则的影响力、塑造力,展示我国对人类前途命运高度负责的良好形象,推动全球治理朝着公平公正的方向发展。

  这是我国首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口头程序,也是我国继2009年在国际法院参与科索沃咨询意见案口头程序后又一开创性国际司法实践。各方对中国普遍抱有高度期待,认为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重要代表,相关观点极具分量且独到深刻,特别是在巴西、南非等发展中大国以及俄罗斯未参与情况下,中国声音更是对法庭客观、平衡、理性了解各方诉求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法庭书记官处感谢中国参与口头程序,认为这是对法庭工作的有力支持。部分国家代表在陈述中援引并赞同中方的重要观点。多国代表团以及来自英国、南非等国的顶尖国际法专家和律师向中方表示祝贺,认为中国发言“非常出色”“印象深刻”“富有力量”。这再次证明了“世界需要中国声音和方案”。

  “阐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主张和举措。”

  记者:请简要介绍一下中国政府此次口头陈述的主要内容。

  马新民:中国此次参与国际海洋法法庭咨询意见案采取了两步走方法,第一步是于6月15日提交书面意见,阐述法庭全庭没有咨询管辖权的立场,同时正面阐述我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立场、主张和举措。第二步是于9月15日派代表出庭作口头陈述。

  口头陈述主要包括三部分:第一部分是重申我国在书面意见中的一贯立场,反对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并适度回应有关国家在书面意见中提出的有关支持管辖权的新论据。第二部分是实体问题部分,首先将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对海洋环境的有害影响定性为主要是气候变化法问题,同时还涉及国际海洋法问题。在此基础上,论述了国际气候变化法和国际海洋法在应对气候变化上的作用,重点从两个维度陈述:一是国际气候变化法在处理气候变化及其对海洋的不利影响问题上处于基础和首要地位,阐述了气候变化法的核心要义,强调各方应充分尊重气候变化法的原则、规则及立法精神。二是《公约》在保护保全海洋环境免受气候变化不利影响方面发挥辅助作用。强调解释和适用《公约》应与《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保持一致,人为温室气体排放对海洋的影响自成一类,不应将其定性为“海洋环境污染”,气候变化问题所具有的特殊性决定了其不能适用《公约》有关国家责任制度。此外还阐述了各国在《公约》框架下应承担减缓温室气体排放、采取有关适应措施、开展国际合作、向发展中国家提供科学技术援助、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等方面的义务。第三部分是中国的实践。重点阐述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发展中大国为全球气候治理所作重要贡献。

  记者:能否简要介绍一下参与本咨询意见案口头陈述的其他各方主要观点?

  马新民:本咨询意见案涉及复杂的法律问题。关于管辖权,各方对《公约》包括《国际海洋法法庭规约》是否赋予了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存在争议。中国及印度、巴西等发展中大国明确反对法庭全庭具有咨询管辖权。英国、澳大利亚等此前曾明确反对法庭全庭咨询管辖权,在本案中或表示法庭应明确其管辖权范围,或未作出表态。其他参与方多认可法庭全庭具有咨询管辖权。法庭持续扩张咨询管辖权的倾向值得关注。

  本案实体问题涉及《公约》和《框架公约》体系的关系、温室气体排放是否构成污染等问题,各方观点主要分为三类。第一类观点认为《公约》在处理气候变化对海洋影响方面居于中心地位。温室气体排放属于《公约》下的“海洋环境污染”,《公约》缔约国在此方面承担比《框架公约》体系更多的义务。如未能实现《巴黎协定》设定的温控目标,可触发国家责任和《公约》争端解决机制。受气候变化影响较大的小岛屿国家、孟加拉国和一些非洲国家等持此类观点。第二类观点认为《公约》和《框架公约》体系互为补充。尽管温室气体排放构成《公约》下的“海洋环境污染”,但缔约国在《公约》下承担的海洋环保义务原则上不应超越《框架公约》体系的范围,并且本案不涉及国家责任问题。欧盟、英国、澳大利亚等持此类观点。第三类观点认为,处理气候变化对海洋的影响应遵循《框架公约》体系这一应对气候变化的主渠道。温室气体排放不构成污染。即便认为《公约》部分条款有适用空间,也须充分尊重各国发展权利和《框架公约》体系的规则、原则和精神,不得超出其范围。中国及印度、印度尼西亚等发展中大国持此类观点。

  “中国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下的各项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

  记者:一些国家在陈述中提到了应对气候变化的行动,能否介绍一下中国应对气候变化的政策和举措?

  马新民:中国切实履行《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体系下的各项义务,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立法层面,中国已在宪法中写入生态文明,并制定了包括环境保护法在内的生态环保类法律30余件、国务院行政法规百余件、地方性法规千余件。司法层面,中国以新时代环境司法理念,贯彻落实最严法治观、预防性司法、生态权益优先等重要原则和理念,加强气候变化司法应对。政策层面,自2020年宣布碳达峰、碳中和目标以来,中国已建立落实“双碳”目标的“1+N”政策体系,组织实施“碳达峰十大行动”,加强非二氧化碳温室气体管控,提升生态系统碳汇能力,启动全国碳市场上线交易,双碳工作迈出坚实步伐。(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