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监管引导支付机构回归本源

发布时间:2024-11-24 22:26:49 来源: sp20241124

  近日,中国人民银行出台《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旨在全面加强非银行支付机构(以下简称“支付机构”)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全领域监管,对支付机构的准入、业务规则、监管职责等作出了总体规定。《实施细则》作为与《条例》配套的重要部门规章,进一步细化有关规定,确保《条例》可落地、可操作、可实施,推动行业规范健康发展。

  “《实施细则》和此前的征求意见稿并没有大的变化,说明监管部门坚持规范与发展并重,在确保行业平稳过渡的基础上,合理适度提高了注册资本和净资产要求。”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表示,这有利于提升支付机构风险防御能力,引导其回归本源,提高服务实体经济质量和水平。

  《实施细则》重新划分了支付业务类型。《条例》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实施细则》则进一步对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所涉及的支付业务细分为储值账户运营I类与II类、支付交易处理I类与II类等,从而将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拆分重组。

  “这有利于实现‘同业务、同监管’,促进公平竞争。”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司司长严芳在“推动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媒体吹风会上表示,《条例》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将支付业务重新划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并分别从保障资金和信息安全两方面提出监管要求。新的分类方式具有更好的扩展性,为支付行业的发展和技术迭代提供了更大的空间,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

  严芳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新旧支付业务类型的“一一对应”关系,各类旧业务类型均可归入新业务分类中,不改变支付机构原有的经营范围。同时,各种新业务类型也可以根据《条例》和《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找到适用的业务规则,确保“有法可依”。中国人民银行正在根据新的业务分类方式,抓紧修订和完善现行制度,后续将按照立法程序有关规定,充分征求、吸收各方意见之后再推动出台。

  “支付机构准入门槛提高或进一步刺激行业‘出清’。”王蓬博表示,《实施细则》明确了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净资产与支付机构长期的“偿债能力”相关,又和备付金直接挂钩,将有效提高支付机构安全性,保证客户资金安全。

  《实施细则》还对支付机构设置了不同时长的过渡期。据介绍,根据《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由于各支付机构设立时间不同,支付业务许可证到期日也不同。为保障行政许可相对人权利,《实施细则》将过渡期设置为《实施细则》施行日至支付业务许可证有效期截止日。《条例》施行前已设立的支付机构,拟继续从事核准的部分或全部支付业务的,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申请换发长期有效的支付业务许可证。此外,个别支付机构需要一定时间调整以满足净资产有关要求,为确保平稳过渡,《实施细则》对净资产与备付金日均余额比例要求也设置了同等时长的过渡期。

  中国人民银行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考虑到17家支付机构支付业务许可证分别于2024年7月9日和2025年3月25日到期,距离《实施细则》施行日期较近,为保障这两批次支付机构有充足的准备时间,《实施细则》将其过渡期放宽至12个月。(经济日报记者 陈果静)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