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18 11:20:16 来源: sp20241118
人民网北京4月24日电 (黄盛)日前,中国人民银行就《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实施细则》细化了去年12月发布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有关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注册资本要求,推动支付机构行政许可工作公开透明、流程规范,确保新旧支付业务分类方式平稳过渡,细化用户权益保障机制,对用户资料和交易记录保管时限、收费调整等提出明确要求。
加强对非银行支付机构的监管是支付监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中国人民银行数据显示,截至去年末,全国支付机构年交易量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八成和一成,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注册资本方面,根据此前《条例》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人民币1亿元,且应当为实缴货币资本。此次《实施细则》对“注册资本要求”做出了详细解释,并按相关规则注册资本需要附加提高。比如,仅在住所所在地从事本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规定的支付交易处理Ⅰ类业务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无需附加。经营地域范围在其住所所在地以外每增加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增加人民币500万元。经营地域范围超过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附加值为人民币1亿元。
业内人士对此表示,《实施细则》对支付机构注册资本金没有“一刀切”,而是根据业务范围、牌照类型和地域范围做出细化,机构针对自己实际情况以及各业务类型风险对应调整,符合行业发展规律及机构诉求。同时,这也意味着未来业务规模越大的支付机构,需要的注册资本金投入就越多。
博通咨询金融行业首席分析师王蓬博对此表示,《实施细则》提高了支付机构的申请门槛,并进一步明确了控股股东定义,压实了控股股东的责任,有利于净化支付行业,防患于未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
(责编:申佳平、高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