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教育兼职教师“有名无实”难题有望破解

发布时间:2024-11-16 09:45:22 来源: sp20241116

  职业教育兼职教师“有名无实”难题有望破解

  吸纳更多能工巧匠进职业学校传授技能

  □ 本报记者  赵晨熙

  职业教育的重要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建设一支技艺精湛、专兼职结合的“双师型”教师队伍是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深化现代职业教育体系建设的强基固本之策。

  为鼓励吸引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近日,教育部会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修订印发《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高水平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是多赢之举。职业学校能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提高职业教育质量;企业选派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任教也能提高技能人才职业荣誉感,促进人才发挥更大作用。”21世纪教育研究院院长熊丙奇在接受《法治日报》记者采访时指出,《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选聘条件,注重保障兼职教师合法权益,有助于吸引更多技术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任教。实际执行中,要避免流于形式,推进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制度建设,为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扩大选聘范围

  对于职业教育而言,发展并完善兼职教师制度是产教融合的重要方式之一。职业学校也迫切需要高技能人才进校园,通过吸纳更多来自企业一线的高技能人才、能工巧匠们共同参与人才培养,加强职业学校高素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

  2022年5月1日起施行的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国家鼓励职业学校聘请技能大师、劳动模范、能工巧匠、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传承人等高技能人才,通过担任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设立工作室等方式,参与人才培养、技术开发、技能传承等工作。

  早在2012年,教育部等四部门就联合印发了《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教育部教师工作司负责人近日接受采访时指出,《办法》正是对2012年印发的《职业学校兼职教师管理办法》的进一步修订完善,在原办法6章23条的基础上扩展为9章34条,充分体现了职业教育发展的新形势和新要求。

  上述负责人介绍,为贯彻落实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办法》在适用范围方面进行了调整,所指职业学校包括了中等职业学校(含技工学校)、高等职业学校(含专科、本科层次的职业学校),并将职教本科纳入其中。

  修订后的职业教育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具备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员,以及其他有专业知识或者特殊技能的人员,经教育教学能力培训合格的,可以担任职业学校的专职或者兼职专业课教师。

  为进一步扩大兼职教师选聘范围,《办法》取消了对聘请退休人员任教的离岗时间和年龄限制,将能够胜任教育教学工作作为选聘条件,鼓励聘请退休工程师、医师、教师。同时,将企事业单位经营管理者也纳入选聘范围。

  值得一提的是,为鼓励学校和企业开展更多兼职教师选聘模式,《办法》特别新增了选聘方式一章,明确职业学校可以采取个体聘请、团体聘请或个体与团体相结合的方式聘请兼职教师。新增了通过特聘教授、客座教授、产业导师、专业带头人、技能大师工作室负责人等多种方式聘请兼职教师。此外,还鼓励职业学校与企事业单位互聘兼职。

  确保经费投入

  高水平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有助于推动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所谓“双师”,是指具备相应的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能力,具有企业相关工作经历或积极深入企业和生产服务一线进行岗位实践的教师。教师既要有教师资格证,也要有相应的职业资格或中级以上技术职务。

  近年来,国家一直在加快推进职业教育“双师型”教师队伍高质量建设。教育部202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职业院校教师教学创新团队建设的通知》中就提出了职业学校“双师型”教师占比不低于50%的要求。

  在熊丙奇看来,建设“双师型”教师队伍需要较大的教育投入,从世界范围看,对职业教育的投入通常是普通教育投入的三倍,原因之一就是职业教育教师是“双师”。因此,保障投入,鼓励更多技能人才到职业学校兼职,是推动“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的关键所在。

  在经费保障方面,《办法》明确地方可结合实际,优化教育支出结构,支持专业师资紧缺、特殊行业急需的职业学校聘请兼职教师。同时,鼓励职业学校多渠道依法筹集资金,用于支付兼职教师工作报酬。职业学校还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分配方式,合理确定工作报酬水平,充分体现兼职教师的价值贡献。

  如何提高企业、技能人才、职业学校三方的积极性,也是推进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发展中必须思考的问题。

  《办法》新增了支持体系一章,通过多种措施提高选派兼职教师的积极性。企业方面,将选派兼职教师的数量和水平作为认定、评价产教融合型企业等的重要指标依据。学校方面,将兼职教师的聘请与任教情况纳入学校教师队伍建设和办学质量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在计算职业学校生师比时,可参照相关标准将兼职教师数折算成专任教师数。人才方面,明确职业学校要将兼职教师纳入教师培训体系;企事业单位应将在职业学校兼职人员的任教情况作为其考核评价、评优评先、职称职务晋升的重要参考;地方教育部门要将兼职教师纳入年度教育领域评优评先的范畴。

  不仅如此,为充分保障兼职教师合法权益,《办法》明确了兼职教师岗前培训的组织部门、培训方式、内容及考核结果的认定方式,并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对兼职教师工伤保险的缴纳方式及相关责任进行了规范。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新增了兼职教师退出机制的内容,兼职教师存在师德师风、教育教学等方面问题,职业学校应解除工作协议。

  坚持职教定位

  事实上,当前职业院校兼职教师在实践中并不少见,但熊丙奇注意到,大多数企业技能人才到职业院校兼职任教,存在流于形式等问题。比如,有些技能人才只是每年去学校开几次讲座,学生根本无法从他们身上学到有用的技能。

  在熊丙奇看来,如果不能真正解决职业院校如何发挥技能人才作用这一根本问题,种种激励措施可能带来的只是企业、学校形式上的重视。比如,企业和职业学校签署校企合作协议,给企业技能人才颁发兼职教师聘书,但随后却无实质性推进行动,企业却由此获得产教融合型企业认定,职业院校也把这些兼职教师作为本校的“双师型”教师,但对于职业院校和学生发展没有任何实质性帮助。

  “只有推进职业学校回归职业教育定位,才能真正让职业学校聘请的企业技能人才发挥作用。”熊丙奇指出,当前一些职业学校偏离职业教育定位,不以就业为导向切实提高技能人才培养质量,而是以升学为导向关注职校生的升学率,这使得学校对推进产教融合缺乏兴趣,不重视“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更没有聘请企业技能人才到学校兼职的“内驱力”。

  熊丙奇指出,要坚决贯彻落实职业教育法中对职业教育的类型教育定位,让职业学校坚持职业教育定位。比如,应以技能课程建设质量评价职业院校的办学水平,这样会让职业院校真正重视起“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同时,要始终保障职业教育与普通教育平等发展,尽快清理歧视职业教育、技能人才等政策,这也是我国职业教育发展的关键所在。

  (法治日报)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