坚持依规治党对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学术贡献(学术圆桌)

发布时间:2024-11-23 17:00:43 来源: sp20241123

新时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坚持依规治党、标本兼治,不断健全党内法规体系,并把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更加注重党内法规同国家法律的衔接和协调,丰富和发展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和实践,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了中国智慧、中国方案,也为中国法学创新发展注入动力。本期学术版围绕坚持依规治党对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学术贡献进行探讨。

——编  者  

坚持依规治党为增强法学研究中国特色注入动力

王伟国

新时代,习近平总书记着眼于党长期执政和国家长治久安,以解决大党独有难题的清醒和坚定,深刻总结“治国必先治党,治党务必从严,从严必依法度”的历史经验,坚持将依规治党作为党依法执政的必然要求,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运用于管党治党,明确加强党内法规制度建设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长远之策、根本之策,坚持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要求领导干部不要当法盲,也不要当党规盲,实现管党治党和治国理政在法治轨道上相互贯通。坚持依规治党蕴含着深厚历史逻辑、理论逻辑、实践逻辑,拓展了我们党依法执政之“法”的内涵与外延,为滋育中国法学创新发展提供了更广阔的实践沃土,为增强法学研究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注入强大动力。

促进法学理论研究范式变革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必须是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体系,不能被西方错误思潮所误导”,强调法治领域改革“决不能把改革变成‘对标’西方法治体系、‘追捧’西方法治实践”。习近平法治思想将形成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作为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任务,意味着依规治党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实践的重要方面,体现出我国法治体系不同于西方法治体系的鲜明中国特色,也使中国法学理论研究迎来了一场范式变革。

法学是研究依靠规则治国理政的学问,具有深刻的实践性。长期以来,一定程度上受西方法学研究范式的影响,我国法学主要以国家法律为研究对象,对建成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必备的其他重要规则未能给予充分关注,可谓法律之学有余而法治之学还显不足。习近平法治思想确立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这一当代中国法学理论体系的核心概念和基础范畴,引领了新的研究范式,必将推动法学研究与我国法治建设实际更加紧密地结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囊括的党内法规体系,体现了我国法治体系与西方法治体系的显著区别,深刻表明党内法规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重要意义,成为撬动中国法学创新发展的重要支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既是理论也是方法,它将依规治党纳入法学研究视域,使党内法规成为中国法学的新范畴,强化了中国法学的问题意识和实践导向,使中国法学在观照和总结依规治党实践中凝练法学新概念,在分析和解决依规治党问题中生成法学新理论,推动中国法学实现从单纯法律思维到法治体系思维的法学理论研究范式转变。

助推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

如何理解法的概念,是建构法学知识体系的原点性问题。长期以来,“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社会规范”的观点在我国法学界根深蒂固。依此形成的作为法学研究主流的法教义学,其基本研究方向就是把国家制定的法律作为必须坚定遵循的唯一规范进行体系化研究阐释。坚持依规治党,将党内法规制度建设融入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丰富和发展了法的概念,为理解这一法学知识体系的原点性问题提供了新视野。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建设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本质上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制度哲学理论认为,法律是制度的最高形态。习近平总书记的重要论述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也即制度的形态来定义法的概念、把握法治体系,立足法治中国建设,从“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之魂”的实际情况出发,把党内法规这一规范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活动、依靠党的纪律保证实施的专门规章制度作为一种特殊的法现象看待,充分表明我们党的党内法规与西方政党的规章制度存在本质不同。这是因为,党内法规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种特殊法律表现形式,而国家法律则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一般法律表现形式。二者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区别在于国家法律是国家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党内法规是党的制度的法律表现形式。从制度形态来理解法,就突破了关于法的概念的认识局限,解释了党内法规体系何以能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重要组成的政理和法理,推动中国法学在法的概念上实现突破,确立起建构中国自主的法学知识体系新的理论原点。

赋予法治话语更多中国特色

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强调:“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法治轨道”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一个重要概念,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中具有标志性的法治话语,理论内涵十分深刻。正如具象意义上的“轨道”是由钢轨、道床、轨枕等多个部分共同组成,“法治轨道”也是由诸多法治要素、法治子系统等构成的宏大法治系统。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创造性地把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起来,推动形成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相辅相成、相互促进、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我国,法治轨道的“钢轨”主要由国家法律和党内法规共同铺就。这就赋予法治轨道这一法治话语更加鲜明的中国特色,也激发出中国法学在法治话语研究方面的旺盛活力。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在我们国家,法律是对全体公民的要求,党内法规制度是对全体党员的要求,而且很多地方比法律的要求更严格。”党内法规体现党的统一意志,不仅规范党的自身建设,也规范包括党对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在内的党的领导和执政活动。没有依规治党,就不能把我们党建设好建设强;就不能确保党员尤其是领导干部始终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防止其不作为、乱作为、慢作为、假作为;就不能抓住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决定法治体系运行质效的“关键少数”,确保其带头厉行法治。如果法学研究低估依规治党对于依法治国的重要作用,忽视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管党治党对于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意义,就不能总结好提炼好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具有主体性、原创性、标识性的概念、观点、理论,就不能形成扎根中国文化、立足中国国情、解决中国问题的法治话语。法学研究要深入挖掘依规治党对于我国法治话语理论内涵的丰富拓展,不断彰显其鲜明中国特色,为人类法治文明发展贡献中国智慧。

(作者为中国法学会党内法规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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