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2 07:22:42 来源: sp20241122
中新网 西宁11月10日电(祁增蓓)10日,记者从青海省人民检察院获悉,日前,“8·01”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西宁铁路运输法院公开开庭审理。
图为公开庭审现场。 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供图2022年7月间,李某某、张某某二人多次将在青海省果洛藏族自治州玛多县鄂陵湖湖区非法捕捞的4800余公斤野生渔获物,运销至田某某、蒋某某处。田某某、蒋某某将收购的其中4000余公斤野生花斑裸鲤分别销售给薛某某、赵某某等15人,由薛某某、赵某某等15人在西宁市、兰州市城区各自兜售获利。
案发后,公安机关从田某某存放渔获物的冷库中查获500余公斤野生渔获物,经鉴定分别为花斑裸鲤、黄河裸裂尻鱼、拟鲇高原鳅、极边扁咽齿鱼。其中,拟鲇高原鳅和极边扁咽齿鱼属国家二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30余万元。
资料图为检察人员核对查获的野生渔获物进行清点。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供图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疑难复杂,检察机关在依法、细致审查后,认为李某某、张某某等19人的行为分别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多个罪名,形成了“上下游、捕购销”一体的犯罪链条,其行为对黄河源区生态环境系统造成了严重破坏。
为有效解决本案生态损害鉴定的相关问题,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过程中专门组织召开“8·01专案”专家论证会,针对国家二级野生水生保护动物拟鲇高原鳅的价值鉴定上相关鉴定机构的结论存在差异的情况和问题,邀请专家进行综合分析论证并得出一致意见。
资料图为青海省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组织召开的“8·01专案”专家论证会现场。 青海省人民检察院供图最终,经中国科学院西北高原生物研究所专家对该案做出的《鄂陵湖非法捕捞野生鱼类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价值鉴定评估报告》得出,本案涉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共计100余万元。
庭审现场,部分被告人在最后陈述环节表示自愿承担破坏生态系统的修复责任,积极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费用。据悉,该案将择期进行宣判。
三江源地区人民检察院相关负责人表示,该案的公开审理是青海检察机关以精准办案严厉打击黄河源头非法捕捞水生动物违法犯罪行为、斩断犯罪活动上下游利益链条的有力举措,是着眼青藏高原生态保护与生物多样性维护,持续、坚定、高质效履行生态环境检察职能的具体体现。(完)
【编辑:唐炜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