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法之名护“未”成长 共创健康发展环境

发布时间:2024-11-30 08:40:18 来源: sp20241130

  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近年来,河北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主动融入家庭、学校、社会、网络、政府、司法“六位一体”的新时代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格局,以法治之力呵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近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发布了一系列涉及未成年人保护的典型案例,《法治日报》记者从中选取部分案例进行梳理,通过以案释法,引导未成年人增强法治意识、培养法治理念、提高安全防范能力,凝聚社会各方力量,共同营造关心爱护未成年人良好氛围,依法促进少年儿童全面健康发展。

  密室逃脱不慎受伤

  免责声明被认无效

  2022年10月1日,15岁的辇某某与7名同学参与承德市某密室逃脱娱乐室的“古村中学”主题游戏。在玩游戏前,辇某某等8人在娱乐室工作人员指导下签订了内容为“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的实景恐怖密室体验免责声明。

  游戏过程中,辇某某不慎摔伤,导致左膝前交叉韧带胫骨止点撕脱骨折和左胫骨平台骨折,需住院手术治疗并多次复检,医疗费用及其他相关损失共计50963.67元。

  事故发生后,辇某某的父母多次联系娱乐室负责人,请求赔偿。但娱乐室虽承认事故在其场所内发生,却以事先签订的免责声明为由,拒绝承担任何赔偿责任。遂辇某某将该娱乐室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诉至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

  双桥区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免责声明中若存在免责条款无效的情形,如案涉免责声明中的“游戏期间因个人受到惊吓而出现大幅度动作,误伤自己,由本人承担完全责任”,则该免责声明无效。此外,考虑到原告是未成年人,被告未能证明其签订免责声明时获得了监护人的同意,也未能排除安全隐患,可认定被告没有尽到足够的安全警示义务。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0304.94元;被告密室逃脱娱乐室赔偿原告各项损失10658.73元。

  法官庭后表示,近年来,密室逃脱类益智、挑战、刺激的游戏作为新兴行业已逐渐发展成文化产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消费对象也呈现年轻化的特点。此类游戏多以恐怖、血腥、灵异事件为主题,附以角色扮演、场景模拟等,经营者为制造紧张、压抑、惊悚的氛围,刻意选择一些狭小昏暗的场地空间,往往存在安全隐患。

  法官提醒,密室逃脱行业在追求创新和刺激的同时,不应忽视安全问题和内容的适宜性,密室逃脱游戏的经营者应当承担高于一般娱乐场所的安全保障义务,特别是在未成年人参与的情况下。未成年人由于身心发展尚未成熟,对于恐怖、血腥等极端内容的承受能力有限,因此需要更为细致的保护措施。

  游戏网店大额消费

  行为无效理应退回

  2020年12月18日,14岁的李某某未经实名认证在某电子商务平台注册账号,并在该平台网店“X游戏”客服人员的诱导下,在20分钟内七次购买374个游戏账号,总计支付36652元。

  李某某所绑定游戏的手机号码为其个人所有,李某某的父母在次日发现此事后,立即与网店客服联系,明确表示对儿子的购买行为不予认可。网店称李某某是通过其母亲的姓名和身份证号进行的实名认证,并使用了其母亲名下的银行卡进行交易,应自负民事责任。随后,李某某的父母诉至大城县人民法院,请求网店退款。

  大城县法院认为,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需要经过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或追认才能生效。本案中,14岁的李某某购买游戏账号的行为显然与其年龄不相适应,且李某某的法定代理人明确表示不予追认。

  据此,法院判决李某某实施的上述行为无效,网店应向李某某父母返还36652元。

  法官庭后表示,避免未成年人长期沉迷于网络游戏,是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内容。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加强对孩子的教育引导,防止孩子沉迷于网络游戏。电子商务服务经营者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注意未成年人冒用成年人手机绑定银行卡进行大额消费行为的法律风险。有关部门应加大对网络游戏网点的监管力度,督促网络游戏企业采取有效技术措施,如实名认证、消费上限设置等,以减少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游戏的现象。

  编造信息诱骗转账

  构成诈骗获刑罚金

  2020年4月17日,谢某某利用一款流行的互联网语音软件创建房间,并通过虚构赠送游戏皮肤的信息,向不特定对象发送信息,诱导他人扫码转账,实施诈骗。其中,年仅11岁的姚某某被诱骗多次转账,共计5100元。

  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谢某某抓获归案。在审讯过程中,谢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行为,并主动退赔了姚某某的全部损失。

  青龙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认为,谢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其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互联网手段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严重侵害了他人的财产权益。鉴于谢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法院最终判决谢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

  法官庭后表示,社会各界应积极参与到未成年人网络安全保护工作中来,公安机关应当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特别是针对未成年人的诈骗案件;互联网企业应加强平台管理,及时处理用户举报的诈骗信息;学校和家庭应当承担起教育责任,通过课堂教学、家长会、社区讲座等形式,向未成年人普及网络安全知识,提升他们的安全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

  异地求学父女分歧

  联合调解助力圆梦

  15岁女孩李某的父母于2017年离婚,其随父亲一起生活,梦想学医,初中毕业后被某医学中等专业学校口腔护理专业录取。但其父不同意她去外地读书,拒绝提供经济支持,并扣留了她的身份证和户口本。无奈之下,李某向阳原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阳原县法院认为,本案涉及家庭内部纠纷,且距离开学报到不足一个月,为确保李某能够如期报到并接受教育,同时实质性解决父女之间的矛盾,决定与村委会合作,共同开展调解工作。法院和村委会核实了学校的真实性,并对李某的父母进行了思想工作,强调了教育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父母对未成年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以及青春期沟通的重要性。经过多次劝导,李某的父亲同意她去心仪的学校,母亲也同意分担学费,李某最终顺利入学。

  承办法官表示,在处理家庭内部矛盾时,法院与村委会合作,采取柔性调解手段,利用基层法庭构建乡镇“矛盾纠纷化解网”,实施“法庭+村委”联动模式,将法官和人民调解力量整合进村民委员会,实现就地解决纠纷,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父亲无力抚养孩子

  离婚母亲亦应分担

  张某(男)与徐某(女)原系夫妻关系,婚后育有二子张某一、张某二。后因夫妻感情不和,于2023年达成离婚协议并在县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手续,离婚协议约定:“张某一、张某二均由男方张某直接抚养,并由张某负担张某一、张某二的全部抚养费用直至两个孩子独立生活时止。”

  随着物价上涨,张某的经济能力已无法满足孩子的基本生活和学习需求。张某一和张某二遂诉至武强县人民法院,要求其母亲徐某分担抚养费用。

  武强县法院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将此事交由民政局设立的婚姻家庭联合调解委员会进行诉前调解。调解员一方面对张某释法明理,在明确张某诉求存在一定事实及法律依据的同时也强调了离婚协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与徐某沟通,努力修复亲情裂痕,从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生活学习需要出发,劝导徐某对于张某独自抚养两名子女经济上比较吃力给予理解,最终徐某同意每年每个孩子给付4000元抚养费。

  承办法官表示,民法典明确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法院+民政局”结合情理、法理,从子女健康成长、亲情维系和母子情谊的角度出发,引导张某对诉求形成合理预期的同时也对徐某做了大量的说服工作,共同促成案件圆满和解。

  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一百四十五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实施的其他民事法律行为经法定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后有效。

  相对人可以催告法定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法定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民事法律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第五百零六条 合同中的下列免责条款无效:(一)造成对方人身损害的;(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 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刑法相关规定

  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法治日报 记者 葛宁雯) 【编辑:梁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