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05 20:19:24 来源: sp20241105
中新网 海口8月20日电 (尹建军 于其洪)海南省自然资源和规划厅、海南省财政厅、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国家税务总局海南省税务局20日发布消息称,多部门已联合下发《关于不动产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简称《通知》),推动解决因历史遗留问题导致的不动产“登记难”。
官方表示,该《通知》适用于城镇国有建设用地上,土地和房屋权属无争议,经规划、建设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并已实际出售,购房人房屋来源合法且无过错,因各种原因长期不能办理不动产登记的住宅项目。
《通知》提出,不动产统一登记前依法颁发的各类不动产权属证书和制作的不动产登记簿继续合法有效;坚持“谁审批,谁负责”,克服“新官不理旧账”的惯性思维,将化解历史遗留问题的主体责任落实到市县人民政府和责任部门;不属购房人责任的,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办相关手续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与补缴相关税费并行,办理不动产登记同时向责任单位追溯法律责任;对影响建筑主体质量安全、消防安全和国土空间规划等涉及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项目,督促消除影响后才予办理。
针对开发建设主体灭失、用地手续不完善、未通过建设工程规划核实、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欠缴土地出让价款和相关税费、办理不动产登记手续以及限购等问题,《通知》提出具体的解决政策和方法。
《通知》还强调,在解决国有土地上已经出售的城镇住宅历史遗留问题过程中,对拒不配合完善相关手续,影响购房人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开发建设单位或个人,由行业主管部门或有关部门依法依规纳入失信联合惩戒名单,并予以公告。
海南省要求,各市县要高度重视历史遗留问题化解,严格落实属地管理主体责任,从源头上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完) 【编辑:黄钰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