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1-25 03:54:45 来源: sp20241125
本报讯 (记者 胡思行 通讯员 王月诗 马丹)成都一男子到某风景区登山游玩,在下山过程中,因踩到石板阶梯凹陷处导致其失去平衡后跌落摔伤。该男子诉至法院要求景区管理者赔偿其各项损失。近日,四川省彭州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这起纠纷案,依法判决景区管理者赔偿受伤男子各项损失费用共计4.7万余元。
2024年春节期间,文某与亲友一同前往某风景区爬山游玩。下山返程时,文某不慎踩中了石板阶梯一明显凹陷处,顿感脚下一软,整个人失去支撑向山坡下跌落数米才停下。经医护人员简单处理伤口后,亲友合力将文某送往附近医院治疗。
文某被医生诊断为:因摔伤导致双腿存在不同程度的骨折。经过11天的住院治疗后出院,文某又按医嘱休息了3个月,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十级。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文某将景区管理者某文旅公司诉至法院。
原告文某认为,文旅公司作为景区的经营管理者,负有景区内的安全保障义务,但却未对沿途山路松动的石板台阶进行修复或设置可手扶的栏杆,导致自己摔伤,属于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伤害,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此要求被告文旅公司对其医疗费、住院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护理费等损失共计17万余元,承担50%赔偿责任。
被告文旅公司辩称,公司早已在沿途山路设置了写有“山高路陡,小心台阶”标语的安全警示标牌,每天安排专人巡逻,已经尽到了合理的安全保障义务。登山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游客在登山活动中应当具有基本的自我保护和注意安全义务。因此,被告认为自己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法院审理后认为,一方面,被告作为经营场所的管理者,应尽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使他人免受人身及财产损害。虽然被告抗辩已经在沿途山路设置了安全警示标志,但从该警示标志与石板台阶断裂处的距离来看,该提醒并不能对下山游客起到应有的警示作用,且被告未及时发现阶梯破损并修复整改是导致原告受伤的原因之一,因此不能认为被告已经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另一方面,原告作为景区游客,在上山途中就已经过事发地点,对事故地点的阶梯现状有一定了解,但在下山途中疏忽大意、未仔细观察导致踏入破损位置而受伤。若其下山过程中速度控制得当,则能够有效避免损害结果发生。原告自身的疏忽大意、未尽安全注意义务是导致其受伤的主要原因,故应对损害的发生负主要责任。因此,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损害结果的原因力大小等因素,法院依法认定原告对自身损失自行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经认定各项损失共计15万余元,法院作出被告赔偿4.7万余元的判决。
法官说法
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为法定义务,但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是一种过错责任,若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商场、餐厅、景区等场所的经营管理者应当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仅仅设置安全警示标识往往不足以达到安全保障要求。此外,登山、郊游、露营等户外活动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危险性,参与者更应承担起合理注意义务,采取必要防护措施,有效保护自己的人身财产安全,避免遭受不应有的损害。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编:梁秋坪、温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