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6 07:39:55 来源: sp20241216
《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发布,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百万亿支付市场会有哪些变化?
历经近3年的征求意见,12月17日,《非银行支付机构监督管理条例》(下称《条例》)正式稿最终落地,并将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条例》共6章60条,重点规定了四方面内容,包括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完善支付业务规则,保护用户合法权益,明确监管职责和法律责任。
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出台《条例》,将监管实践中行之有效的制度上升为行政法规,进一步夯实支付机构规范健康发展法治基础,有利于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稳定各方预期,激发市场活力,也有利于保障用户合法权益,防范化解风险,促进非银行支付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指出,《条例》加强了对支付机构功能定位和发展的指引,大幅增强了用户权益保护力度,在全面加强监管、防范和化解风险方面形成更有力的法律保障,对于行业发展的重点热点问题作出了回应,是非银行支付业务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法”。
财付通总经理郑浩剑表示,《条例》的出台,一方面提升了支付机构监管法律层级,从原先的部门规章提升为行政法规,标志着支付行业有了根本性法规,有利于强化行业监管,提升监管效率,树立监管权威;另一方面顺应了支付服务市场的发展变化趋势,为规范支付机构的合规经营奠定了坚实基础,为支付服务的高质量发展指明了道路。
严格准入门槛
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
《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机构的定义和设立许可,将非银行支付机构定义为除银行业金融机构外,根据用户提交的电子支付指令转移货币资金的公司。规定设立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明确设立条件并严把准入关。
“近年来,中国人民银行坚持发展和规范并重,推动支付机构备付金集中存管,断开其与商业银行直接连接,督促大型支付平台企业支付业务整改,防范风险隐患,取得积极成效。”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指出,但同时,一些支付机构违规经营的现象也时有发生,如违规挪用用户资金,泄露或者不当采集、使用用户信息;个别支付机构铤而走险,为电信网络诈骗、跨境赌博等违法犯罪活动提供资金转移通道等。
有业内人士指出,《条例》坚持持牌经营,严格准入门槛。按照“先证后照”原则实施准入管理,明确支付机构注册资本、主要股东、实控人、高管人员等准入条件,对其重大事项变更也实施许可管理,同时建立健全严重违法违规机构的常态化退出机制。
“《条例》完善支付业务规则,强化风险管理。规定支付机构应当健全业务管理等制度,具备符合要求的业务系统、设施和技术。”上述人士指出,强化支付账户、备付金和支付指令等管理制度,明确支付机构不得挪用、占用、借用客户备付金,不得伪造、变造支付指令。压实支付机构用户尽职调查、风险监测等责任。
支付清算协会有关负责人亦表示,《条例》的出台,明确了监管思路和重点,压实了监管执法依据,规范了支付机构行为,为人民银行全面加强全链条、全周期监管,严把支付机构准入关,为防范化解支付领域风险提供了保障,有助于推动支付机构规范经营、防范风险,实现稳健发展。
支付宝公司相关负责人表示,《条例》的实施,为支付机构的未来发展打下了良性竞争和规范健康发展的基础。通过该管理条例进一步强化了对支付机构的全链条、全周期的监管,有利于防范支付行业风险。与此同时,在规范作用下,支付行业将迎来进一步规范有序发展,同时也有利于实体产业的长远发展。
明确定位
非银支付机构应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
《条例》还明确了非银行支付机构应当以提供小额、便民支付服务为宗旨,未经批准不得从事依法需经批准的其他业务,不得从事或者变相从事清算业务。
“近年来,我国非银行支付行业在小额、便民支付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扩展了基本金融服务的覆盖面,为助力实体经济发展和改善民生作出了积极贡献。”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表示,非银行支付关系广大用户的资金安全和信息安全,与其他金融业务密切联系,也是平台经济规范健康发展的重要方面。
根据央行的数据显示,截至2023年9月底,全国共有185家非银行支付机构(简称支付机构),2022年全年处理支付业务超1万亿笔、金额近400万亿元,分别占全国电子支付业务总量的约8成和1成,日均备付金余额超2万亿元,服务超10亿个人和数千万商户。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认为,作为支付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支付机构和商业银行各有优势,既有竞争,也有分工合作,共同促进行业高质量发展。《条例》明确了支付机构小额便民的定位,有利于促进支付产业协调均衡发展,更有力地推动支付机构专注于主责主业,明确经营范围,提升服务质效,切实服务实体经济和社会民生。
易宝支付相关负责人指出,《条例》对于支付机构全生命周期管理及业务规则的要求,有利于引导支付机构专注主业,更好地服务实体经济,真正做到“支付为民”。
此外,《条例》还加强用户权益保障。《条例》规定,支付机构应当按照公平原则拟定协议条款,保障用户知情权和选择权。加强用户信息保护,明确信息处理、信息保密和信息共享等有关要求。要求支付机构对所提供的服务明码标价,合理收费。明确支付机构应当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
钱袋宝总经理刘晓东表示,《条例》对消费者权益保护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强化信息安全、数据安全,充分保护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提高了消费者支付安全感。《条例》全方位为支付行业的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和根本依据。
调整业务规则
划分储值账户运营与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对于支付业务规则,《条例》明确,非银行支付业务根据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种类型,但是单用途预付卡业务不属于本条例规定的支付业务。而储值账户运营业务和支付交易处理业务的具体分类方式和监督管理规则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
这改变了2010年以来《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中按照交易渠道和受理终端的划分。该《办法》将支付业务分为网络支付、银行卡收单和预付卡业务等三类。
对于支付业务规则的调整,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指出,随着技术创新和业务发展,出现了条码支付、刷脸支付等新兴方式,现有分类方式不能很好地满足市场发展和监管需要。《条例》结合多年监管实践,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支付业务分类经验,坚持功能监管理念,从业务实质出发,根据其能否接收付款人预付资金,分为储值账户运营和支付交易处理两类。
据介绍,新的分类方式具有良好的扩展性,有利于防范监管空白。新的分类方式下,无论支付业务外在表现形式如何,均可按照业务实质进行归类和管理,能较好地适应行业发展变化,将各种新型支付渠道、支付方式归入两大基本业务类型。
“如此划分还避免了监管套利,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司法部、中国人民银行负责人指出,新的分类方式基于业务实质和风险特征,穿透支付业务表面形态,有利于统一资本等准入条件和业务规则要求,消除监管洼地,形成公平的制度环境。
值得注意的是,《条例》附则明确,已按照有关规定设立的非银行支付机构的过渡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规定。中国人民银行近期将研究制定实施细则,做好新业务类型与原有分类方式的衔接,推动平稳过渡。
易宝支付相关负责人认为,《条例》对非银行支付机构业务类型按照“业务实质”进行了重新划分,体现了功能监管理念,有利于提升监管专业性和公平性。
中国支付清算协会指出,《条例》鼓励支付机构发挥场景丰富、贴近小微企业的独特优势,与银行合作为单位客户提供服务,作为商业银行对公支付结算业务的重要补充。支付机构协助商业银行对传统的支付结算、现金管理等业务流程进行优化整合创新,能够满足单位客户多样化支付需求,深化支付产品和服务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特别是为中小微企业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低成本的支付服务。
此外,在《条例》出台后,中国人民银行表示将制定《条例》实施细则,做好贯彻落实。细化明确支付业务具体分类方式、新旧业务类型衔接过渡规定等,进一步规范许可、处罚等程序,落实好“清单式”审批,严格依法行政。同时抓紧完善《条例》其他配套文件,并对照《条例》规定,抓紧做好非银行支付领域现有规章、规范性文件的修改和清理工作。
新京报记者 姜樊 【编辑:李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