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律师见证反家暴20年

发布时间:2024-12-15 11:59:10 来源: sp20241215

李莹(中)与团队志愿者合影。受访者供图

  2015年全国两会前夕,70岁的谢木兰满头白发坐着轮椅,在媒体见面会上讲述自己被家暴40年的经历。

  那时,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已经在征求意见,立法进入快车道。

  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北京市东城区源众家庭与社会发展中心创始人李莹办理的500多起涉及婚姻家庭、家庭暴力、妇女儿童性侵害案件中,谢木兰也是遭受家暴历时最长的两名受害人之一。

  为了躲避丈夫的殴打,2006年,她起诉离婚无果后离家出走,靠捡塑料瓶为生。2013年,同意“净身出户”的她终于离婚成功,“我死也不做他家的鬼”。谢木兰的讲述感染了现场许多人。

  2011年,全国妇联和国家统计局发布的第三期中国妇女社会地位调查数据显示,在整个婚姻生活中曾遭受过配偶侮辱谩骂、殴打、限制人身自由、经济控制、强迫性生活等不同形式家庭暴力的女性占24.7%。

  2021年发布的第四期调查数据显示,根据反家庭暴力法对家庭暴力概念的界定,在婚姻生活中女性遭受过配偶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的比例为8.6%,这一数据表明,家暴现象似乎有所好转。

  从事反家暴工作20余年,李莹见证了反家庭暴力法的出台,“家暴零容忍”已经成为社会共识。

  今年全国两会,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在最高法工作报告中掷地有声地表示:“家暴不是‘家务事’,反家暴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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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莹还记得,10年前,她收到谢木兰寄来的第一封信,信封有些皱,信纸是用小学生作业本写的。那时,李莹时常作为嘉宾在广播电台做普法节目。有一天谢木兰从广播里听到她的节目,于是就有了这封信。

  300多字的信,谢木兰写了很多天,长年的劳作和家暴,她的手指变形得连拿筷子都困难。

  丈夫经常对她非打即骂,喝了酒下手更狠。她一直有离婚的念头,那时候孩子还小,没法离。直到她养育大了儿女,又帮儿子带大了孙子,觉得“终于可以为自己活一次”。

  2006年,年过60岁的谢木兰第一次提起诉讼离婚。但男方不同意,法院没判离。谢木兰选择了离家出走,因为身患疾病,也没文化,她过上了流浪的日子,靠捡破烂卖废品维生,后来年纪越来越大,连废品都捡不动了,只能在城市的地下通道里乞讨度日。

  流浪了几年后,2013年,她再次起诉离婚,官司拖了一年多。对方表示可以离婚,但她要净身出户。谢木兰曾向李莹感叹:“娘家陪嫁的3间房没我的份,就连我多年辛苦盖的房也没我的份。如果不同意,下次开庭还不知道是哪天。走投无路,只有同意。”

  偶然听到李莹做的反家暴节目,她开始重新思考这个问题,自从离婚,她什么也没拿到,也没有医保养老等保障,希望法律能够帮助她争取本应属于自己的那份。

  李莹在帮助她的过程中发现,谢木兰有一儿一女,都有收入和房产,所以并不符合当地低保的条件。事实上,他们也并不理解母亲的选择,觉得快70岁了还离婚、离家出走,成了村里人的谈资,甚至被取笑,让他们脸上无光,此后对她不闻不问,几乎断绝音信。

  听到要向孩子要钱,谢木兰拒绝了,她不想再乞怜于她的孩子,也担心会让他们背上不孝的骂名。只剩一条路,找前夫重新分割财产,或者要求他提供帮助。谢木兰沉默了一会儿,拒绝了李莹的建议:“我当时愿意净身出户,就是想着这辈子不会再去求他,饿死也不会找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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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谢木兰净身出户,以近乎自毁的姿态换取了自由,正是因为走投无路,才会同意无理的财产分割要求。”李莹感慨,在她经手的很多案件中,受害者为了摆脱暴力,宁愿放弃自己的合法权益,财产让步,孩子抚养权也让步。

  在她看来,这一定程度上与基层法官对家暴认定较为审慎的司法理念有关。在李莹办理的数百起案件中,家庭暴力的情节认定率不足20%。实践中,一些地方的这一比率更低。

  某省律师协会婚姻家庭法律专业委员会以2020年该省各地基层人民法院1912份离婚纠纷判决书为样本展开分析,发布的离婚诉讼大数据分析报告显示,1912份样本中,原告主张被告存在家暴情形的有506份,但本组数据显示被法院认定存在家暴的仅有14份,认定率仅为2.77%。

  报告分析称,家暴认定率低的原因,一方面在于很多家暴的受害人不懂如何留存家暴证据,另一方面在于法院一般要求受害人证明存在较为严重的家暴或者多次家暴才能予以认定。

  公益法律援助机构千千律师事务所执行主任吕孝权表示,对家暴认定标准的不一,体现了执法和司法部门人员仍未淘汰陈旧观念的现实。“‘家丑不可外扬,家庭暴力是家务事’等,还存在于裁判人员的观念中。一些法官认为,只有严重的肢体暴力行为才构成家暴,而轻微的暴力行为则鲜予以支持。”

  事实上,2023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中国反家暴十大典型案例中就明确指出,家庭暴力与家庭纠纷有着本质的区别。婚恋双方纠纷、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或矛盾通常具有偶发性、程度轻的特点,由此引发的案件与该矛盾具有直接的关联,被害人对矛盾的激化往往也有一定的责任。但家庭暴力双方地位和权力结构并不平等,施暴人基于控制目的实施的暴力行为,呈现隐蔽性、长期性、周期性、渐进性的特点,施暴人对案件具有单方面的过错。

  每次团队招人时,李莹都要问一个问题:“如果有妇女来说对方打了我,嫌我唠叨,你怎么处理?”听过的答案五花八门,最多的就是“你要改变你的沟通方式”“尽量不要唠叨”。

  “实际上,即使你不唠叨了,他也可能找别的理由,如果不改变施暴人,只要求受害人改变,是无法真正解决家暴的。”在李莹看来,相关从业人员需要对受害人的同理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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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种同理心在李莹很小的时候就埋下了种子。

  小时候,她和外婆生活在水运发达的山城老家湖南沅陵。20世纪70年代的沅陵,码头上的场景给李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妇女们背着沉重的背篓在烈日下艰难移步,身着汗湿的、灰暗的衣服,让人无法分辨性别。李莹6岁那年,一名背着沉重背篓的妇女靠着一辆卡车的车轮歇息,司机没有看到她,发动了卡车,她被卷入车底。李莹在拥挤的围观人群中看到很多带血的砖块。

  “我的眼里涌出了泪,这是我第一次看到苦难。那些带血的砖块在我的记忆中不断闪现。”李莹回忆。稍大后,她决心:“等我有能力,我一定要帮助像她们一样的人”。

  1987年,李莹考上了大学,4年后被分配到北京工作。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北京召开,妇女性别议题得到空前关注,家暴的议题第一次进入公众视野。从那时起,她开始关注这方面的问题,转型成为一名律师。

  律师生涯她办理的第一个案子,就是家庭暴力案件。那是2002年,一名女子走进李莹的办公室,她被丈夫打断了胳膊,像秋菊一样四处奔波找说法,想要追究男方的责任,但这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她的伤口因长时间得不到及时换药而发臭,手上的绷带都变了颜色,但眼神里的倔强鼓舞了李莹。

  此前一年,婚姻法修正案首次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这也是反家暴首次写入法律。在李莹的支持下,女子打赢了官司。李莹一头扎进了这一领域,见证了反家暴领域法律和相关法规的不断进步。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规定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

  2008年,全国妇联、公安部等七部委联合下发《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要求通过设立家庭暴力救助中心等办法,为受害者提供救助,公安、检察、法院也应当及时办理家庭暴力案件。

  2014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印发了《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这是对未成年人家庭暴力受害人的特殊保护。

  李莹回忆,那时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的规定散见于妇女权益保障法、婚姻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个别条款之中,大都属于宣示性条款,没有对家庭暴力进行明确的概念界定,缺乏可操作性,在司法实践中不能作为判案的依据。

  其中最典型的例子,莫过于2009年广受关注的26岁北京女子董珊珊被丈夫殴打致死案,董珊珊8次报警均被以“两人还是夫妻,不好管”为由拒绝出警,最终丈夫仅以虐待罪判处6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15年,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发布《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这是针对家庭暴力刑事犯罪非常完善、细化的规定。

  2015年12月,反家庭暴力法出台,并于2016年3月1日正式实施,成为反家庭暴力法治化进程的一个里程碑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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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6年的一天,李莹的热线接到李凌霄的求助电话。这是一位同样被家暴了40年的妇女。她被丈夫从家里打了出来,这次丈夫下手很重,她怕自己没命,希望能帮她找个地方躲一躲。李莹团队沟通妇联为其提供帮助,李凌霄住进了家暴受害人庇护所。

  这是我国反家庭暴力法确立的一项重要的处置机制,主要功能是给家暴受害人提供一个安全的生活场所。全国妇联的统计数据显示,2016年全国已有家暴庇护场所2000余家,2015年共为受害人提供庇护服务149人次。

  结婚40多年,李凌霄动辄遭到丈夫王千林的打骂。20世纪80年代初,王千林曾把李凌霄的胳膊打成骨折,因此被当地公安机关收容审查半年。

  当时李凌霄曾想追究丈夫的刑事责任并提出离婚,但被婆婆拦住了:“很多夫妻都是打打闹闹过来的,等年纪大了就好了。所谓法不入家门,女人被丈夫打了就要让丈夫蹲监狱,显得太狠心了,而且孩子会顶着罪犯儿子的帽子生活下去。”

  她最终选择了谅解。1995年,因为为同事儿子结婚随了20元份子钱,李凌霄再次被打得头破血流,跑回了娘家。丈夫追过来百般恳求,两人重归于好,等待她的依然是殴打和管控,甚至跟踪她上下班。有次,李凌霄给儿子买条手帕,回到家王千林对她一顿打骂,说买东西居然没请示他。

  李莹团队代理李凌霄向法院起诉,提交了家暴的证据,坚决要求离婚。她记得,几个月后开庭时,再一次见到丈夫时,李凌霄仍然紧张不安,交叉着双手,身体忍不住一阵一阵地打颤。而面对一件件证据,王千林面无表情,他坚称自己并没有家暴女方,只是有时态度不够好。最后,他表示愿意道歉,但不想离婚。这让李凌霄非常愤怒,觉得丈夫没有一点悔意。

  令人意想不到的是,此案后来急转直下。由于王千林生病住院几个月,庭审暂停,在此期间,李凌霄一直在医院照顾他。2018年再次开庭前,她接到王千林的电话,问能不能不离婚,还往她的银行卡里转了20万元。在向李莹转述此事时,李凌霄语气里有掩饰不住的开心,这是丈夫40年来从未有过的示好。

  一个星期后,李莹接到了李凌霄的电话:“特别抱歉,你们帮了我这么久,我还是想撤诉了。千林现在身体也不太好,毕竟是孩子的爸爸,我不忍心不管他。”她顿了一下,补充道:“他说以后家里的钱都由我来管,已经把家里的银行卡都交给我了。”

  在李莹分析看来,管钱这件事对李凌霄来说很重要,因为40年来她在家中从没有享受过主导和掌控的感觉,也许家庭地位的改变比离婚后的自由更有吸引力。多年过去,李莹已经不敢主动联系她,“重新回到那个环境,没有消息就是好消息”。

  “我们常常误解,认为暴力越严重,反抗就会越激烈,但是家暴案例中,往往受害者结婚时间越长,家暴时间越长,越难离开。”在李莹接触过的家暴受害者中,李凌霄并不是个案,她们经常在离婚时摇摆,“她的无力感,还有各种牵扯、幻想会阻碍她离开,这些都是受虐妇女综合征的表现”。

  这也体现为家暴的特征之一——它存在暴力周期,一方面家庭暴力往往会逐步升级,越来越严重;另一方面,这种暴力并不是从始至终都是一样的,而是会有3个周期——蜜月期、矛盾聚集期、暴力暴发期。

  “施暴者不可能总是在暴力状态下,往往打一棒给一个甜枣,这是最有迷惑力和控制力的。只要给她一点甜头,她就会想,这个人是不是还是爱我的,我是不是能够感化他,甚至把错误归结在自己身上。”李莹常给受害人分析,施暴者很多逻辑是:“你有错,这不行,那不行,所以你该打,甚至会说是逼他打的”。

  李莹希望她们能意识到,“一个人如果习惯了用暴力去解决问题,而不是有效沟通的话,让他自己良心发现是不可能的,除非受害人采取非常有效的应对措施,或者让他承担非常高的犯罪成本”。这需要社会的支持系统共同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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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面对家暴的新闻,常有人评论受害人:“这还不跑?只能尊重祝福。”事实上,“受害者面临的困境是多重的,不能苛求她一次把自己的问题想清楚处理好”。李莹援引我国台湾地区一项研究的结论,当一个家暴受害者向外求助时,平均会摇摆7次,才能彻底摆脱暴力环境。

  他们面临的客观困境包括文化的约束,很多人认为家暴是“家丑”,会产生耻感;或者担心离婚后子女因为单亲家庭而受到歧视;也包括经济上的困境,很多受暴人收入不高,甚至没有收入,没有办法单独抚养子女;此外还有社会因素,比如有的地方公权力介入乏力,社会支持系统不足,让受害人有一种无助感和孤独感。

  但心理上的困境是家庭暴力的特征之一,也是处理家暴的难点。这种心理状态的主要表现首先是习得性无助,长期遭受暴力而无法摆脱,会让她们丧失自信,产生无助感,从而会顺从、认命。

  另一方面,她们会产生恐惧、焦虑的情绪,害怕对方会给自己更大的伤害。很多受害人向李莹倾诉,听到对方的名字、听到他的脚步声就会发抖。她们往往还会矮化自己的能力,放大对方的能力,觉得自己一无是处,对方强大无比。

  在接触的受害者中,孙冬梅给李莹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孙冬梅从小在单亲家庭长大,在遇到田强后,田强如父如兄的照顾让孙冬梅体会到了久违的安全感。当田强跟她说:“不要毕业证了,跟我出来赚钱吧,我给你一个家。”孙冬梅就毅然放弃了还有一个星期就能拿到的大学毕业证,跟田强来到了北京。

  但是田强并没有像他所说的那样,让孙冬梅成为他的妻子。不久以后,孙冬梅怀孕了。在孙冬梅怀孕4个月的时候,田强第一次对孙冬梅实施家暴,此后再也没有停止过,而且下手越来越重。在长期遭受家暴之后,孙冬梅想,结婚会不会让她的境遇变好一些。所以在女儿8岁的时候,她和田强登记结婚了。

  结婚后,孙冬梅的境遇并没有改变。田强对她实施的不光有身体暴力,还有精神暴力、性暴力。她先后流产了4次。田强还对她施以人身限制。孙冬梅作为一名销售代表,需要经常跟客户谈生意。她去见客户之前必须向田强报备,获得他同意后才能出家门。

  孙冬梅同样受到了经济控制。田强每周只给她200元,让她安排一家人的生活,每一笔花费都要记账。一旦他认为钱花多了,就又是一顿打。

  在这样越来越严重的暴力关系中,孙冬梅开始合理化田强的暴力行为,并将这一切归因于自己。她甚至觉得,自己挨打是不是因为没能给田强生个儿子,假如生了儿子,这样的暴力情况会不会有改善。

  在女儿11岁的时候,孙冬梅生下了儿子。重男轻女的田强确实非常高兴,也对孙冬梅好了一阵子,但是很快又故态复萌。

  2016年2月14日,孙冬梅带着3岁的小儿子,第五次出逃。她找到当地妇联,被送到该区救助站的受家暴妇女庇护中心。

  孙冬梅提出了两个主要诉求:离婚、获得两个孩子的抚养权。尽管孙冬梅遭受了长达十几年的家庭暴力,但是她从来没有报过警,也没有主动收集过证据。因此她被家暴的证据几乎是没有的。

  了解孙冬梅的诉求以后,李莹认为首要方案是希望她能和田强协议离婚,但是田强坚决不同意,所以只能提起离婚诉讼。

  李莹团队把工作重点放在了收集家暴证据上。这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

  在法律上认定家暴需要哪些证据呢?包括报警记录、告诫书,向相关责任部门投诉的证明或者资料,医疗诊断证明、伤情鉴定书、伤情照片,录音录像、聊天记录、邮件等,还包括施暴人的悔过书、保证书,邻居、亲友、子女的证人证言等。

  专业人士也指出,涉家暴案件中受害人举证情况非常不乐观,证据有效性不足——一项针对公开的千份涉家暴案件判决分析显示,只有29.8%的原告提交了家庭暴力相关证据,其中超过半数提交了一份孤证。从证据类型看,占比最大的为家庭暴力相关照片,内容包括伤情照片、家暴现场等,占比33.44%;其次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相关证据,如出警记录、调解书等,占比32.81%;第三项为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据,如门诊报告单、诊断结果等,占比28.44%。

  但照片、出警记录和医院证明往往有效性不足,如公安机关的出警记录,往往因为公安机关的记叙不清或仅记录以“家庭纠纷”而无法对家庭暴力予以认定。

  李莹解释,对受害人来讲,收集这些证据还要符合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的要求,即这些证据一定是真实的、合法取得的,还必须与家庭暴力有关联。在很多案件中,受害人还要证明自己受到的伤害符合反复、长期的特点。

  “很多受害人只是到了忍受不了的时候,才会去搜集证据,过往的记录很多没有了。”李莹告诉中青报·中青网记者,不仅如此,伴随着受害人法律知识的普及,施暴人的法律意识也在提高,“很多当事人就说,对方要打人的时候就直接把受害人的手机收掉了,不让她录音录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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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李莹帮暂住在庇护中心的孙冬梅申请了北京市的第一例人身安全保护令。那时,田强满世界找孙冬梅和孩子,甚至还出言恐吓。

  人民法院签发的人身安全保护令是反家庭暴力法中非常重要的两项处置机制之一,申请人如果遭受了家庭暴力,或者有遭受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性的话,都可以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这一保护令主要包括禁止家暴,禁止跟踪、接触申请人及其近亲属,以及要求被申请人及施暴人搬离住所。

  另一项则是由公安机关出具的告诫书,主要是针对不足以进行治安管理处罚的轻微家庭暴力。它既是对施暴人的一种约束,同时也可以作为认定家暴的证据。

  由于这是北京市首个人身安全保护令,法官非常慎重。“我们提交了伤情照片、医疗诊断证明,包括她的日记、子女、邻居、朋友的证人证言,然后还有男方威胁恐吓的话。这么多证据,法官还是认为缺乏直接的证据,‘受伤的瘀青都没了’。”李莹回忆,最终,法官在14天后以“有家暴的现实危险性”为事由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并没有直接认定田强构成家暴。

  保护令下发后,田强没有再骚扰妻子。然而,在离婚庭审阶段,田强对他的家暴行为全部予以否认,对所有的证据都不认可,只能调解离婚。调解过程中,田强提出了苛刻的条件:他不仅要3岁儿子的抚养权,还要绝大部分的夫妻共同财产。孙冬梅都答应了。

  李莹当时很着急,劝她:“没有必要在财产和子女抚养上作出妥协。即使第一次不判离,半年后还是可以离婚的。”但是孙冬梅告诉她:“别说半年,我一天都忍不了。我愿意接受这些条件,只要能够离婚。”法庭在庭审当天就出具了离婚调解书。

  看到孙冬梅在拿到离婚调解书后的释然,李莹和同事们也很高兴,祝福她终于可以开始新的生活。但他们没想到,反转来得非常快。

  收到离婚调解书后半个月,孙冬梅的女儿突然哭着打来电话,说孙冬梅回到了田强身边。李莹担心孙冬梅的人身安全,通过微信视频联系到了孙冬梅。视频是田强接的,李莹通过视频看见,孙冬梅坐在板凳上洗衣服,没有抬头,她说,小儿子生病了,天天哭着喊要妈妈,她不能不管。

  李莹知道孙冬梅心意已决,跟田强说:“希望你珍惜孙冬梅,如果你再家暴,我们跟你追究到底。”田强立刻挂断视频,把她拉黑了。

  见此情形,李莹年轻的同事当时就哭着说:“李老师,我连轴工作了40天,没有想到又回到了原点”。

  李莹安慰她:“我们没有回到原点,因为他们双方的地位已经发生了变化。孙冬梅知道她背后有我们,田强也知道孙冬梅的背后有我们。”

  尽管孙冬梅回到了原来的家,但这次多部门联动救助的经历还是深深鼓舞了李莹,也让她看到了那时刚出台的人身安全保护令的价值。在很多地区,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申请数量不高,以往的签发率也较低。

  根据2022年最高法的统计数据,2022年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率是过去4年的总和,签发率由2016年的52.0%提升至2022年的77.6%。但也仅仅有1.3万份,平均到全国3000多家基层法院,每个法院的签发量是个位数。

  “不要说当事人,很多从事婚姻家事案件的律师同行都不了解、没用过这一种处置措施,有的人会认为一纸保护令没什么用。”李莹介绍,“甚至有法官告诉当事人,‘我给你搞这东西有什么用,日子还是你们要过’。我的当事人说有用,这说明法院的态度,告诉施暴人这么做是不对的。”

  不少家暴受害人提出离婚后,被施暴人继续以暴力相威胁。2021年1月8日,湖北黄石阳新县的阚女士被丈夫用斧头砍伤头部后死亡。此前因长期被丈夫家暴,2020年7月她向法院起诉离婚,在财产分割过程中,她被丈夫用斧头砍伤后伤重不治。

  提交起诉书时,她曾写下遗书,“人生祸福难料”,交代了后事和财产事宜。事发前一天,阚女士从外地返回阳新家中,在鞋柜里发现了一把斧头,她把斧头藏了起来。可能意识到危险性,她又写下一封遗书,“此次回家吉凶难测,如有万一……只不想原谅凶手,不要宽恕他!”她的丈夫已于今年2月28日被执行死刑。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对此类暴力事件有一定的规制作用。在李莹团队的实践中,签发后被违反的很少,“基本不敢再打了,说明它是有威慑力的”。

  随着时间的推移,观念的转变,人身安全保护令的签发正逐步向好的方向发展。一方面是签发率在逐步提高。反家庭暴力法刚实施时,团队帮助当事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被驳回的比例不低,但2020年之后有所变化,签发的比例在提高。2021年和2022年李莹团队申请获得签发的比例达到了100%。在李莹看来,固然有准备充分的因素,但她更愿意相信是法官的理念在变化。

  另一方面则是签发的时间越来越短。李莹记得自己办理的案件中,2020年有个申请用了7天,2021年最快的签发纪录是23小时,当时我们非常激动。2022年,在北京市朝阳区王四营法庭,由于该院成立了专门的妇女儿童维权合议庭,从立案、听证、审理到出裁定,6小时就签发了人身安全保护令。

  2020年,最高法发布了人身安全保护令十大案例,为家暴受害者维权提供示范和指引。2022年,最高法又出台了《关于办理人身安全保护令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扩大了保护对象,将前配偶、恋爱关系,都纳入了家庭暴力的保护范畴,还降低了保护的门槛,不需要再提起离婚诉讼或者其他诉讼,此外证明标准也大幅降低,只需证明申请人面临家庭暴力现实危险的事实存在较大可能性。

  “家暴受害者需要的并不单单是法律援助,而是整个系统性的支持。”李莹说。

  从业20年的李莹,把一些经典案例写入《走到春暖花开:一位女律师办案手记》一书中,希望通过这本书,有更多的人能够站出来发声,更多的人勇敢地维护自己的权利。

  “数百名女性以案件当事人的身份走进了我的生命,她们的境遇让我难过,她们的勇气让我感动。与其说是我给了她们法律上的支持,不如说是我们给了彼此支撑。这是一个生命影响生命的历程。”李莹说。

  (为保护隐私,文中部分当事人为化名)

  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刘言 来源:中国青年报

【编辑:刘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