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05 14:14:59 来源: sp20241205
确保党员干部退休后“余热”用在正道上
专家解读新修订《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本报记者 陈磊
2024年1月1日起,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开始实施,根据其中的新增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将受到党纪处分。
《法治日报》记者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通报统计,仅2023年,就有20多名领导干部被通报“退而不休”,比如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影响为亲属谋利、退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并收受财物等。
受访专家认为,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有退休之日,但对其的监督和管理没有留白之时。加强对退(离)休干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日常监督,有助于引导领导干部严守纪法规矩,节制欲望、守住底线、远离红线,提高拒腐防变免疫力。
党规禁止退而不休搞腐败
近日,宁夏回族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原一级巡视员张宏年受贿、利用影响力受贿一案一审宣判,法院数罪并罚判处其有期徒刑10年半。值得注意的是,在法院认定的犯罪事实中,包含他在退休后非法收受财物。
张宏年出生于1960年8月,曾任宁夏回族自治区中卫市副市长、宁夏回族自治区经信委副主任等职务。
根据判决信息,其退休之后,于2021年5月至2023年1月,接受相关单位和个人请托,利用原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国家工作人员打招呼,为相关单位和个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收受现金共计93万元。
2023年4月,张宏年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接受审查调查。同年9月,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了对他的处分通报,开除其党籍。
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利的并不止张宏年一人。记者根据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审查调查栏目发布的信息统计,2023年有20多名领导干部涉“退而不休”问题。
针对这种现象,新修订的《条例》有了专门应对条款: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从事经营活动谋取利益,或者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为他人谋取利益,本人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等亲属和其他特定关系人收受对方财物的,按照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彭新林认为,新增条款主要是针对实践中少数党员干部“退而不休”谋利等腐败问题,向社会传递了党纪不会容忍党员领导干部退休后“滥用余威”的强烈信号,传递了只要涉嫌贪腐都难逃纪法惩处的强烈信号,传递了坚持系统思维、强化全周期管理一体推进“三不腐”的强烈信号。
中国政法大学党规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建芹认为,《条例》新增这一条款表明,我们党站在全面从严治党、依规治党的历史高度,立足于全方位扎紧制度的“笼子”,不断从制度上完善权力的监督机制。同时要求党员领导干部即使离开了工作岗位,但党员的身份不能丢、使命不能忘。
退休后监督少了要求低了
在《条例》禁止党员离职或退休后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利之前,这个问题已经被纪检监察机关所关注、重视。
2022年年初播放的反腐专题片《零容忍》中提到,贵州省政协原主席王富玉2018年退休,2019年至2020年离职后利用影响力收受财物折合1735万余元。
“退休后更猛一些,他不顾忌,好多转账就过来了,过去还用现金,还得躲一躲。退休后,直接转账就来了。退休后,他感觉脱离官场了,可能就没他的事儿了。”其弟在镜头前说。
2022年5月,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明确:离退休干部党员特别是担任过领导职务的干部党员要严守有关纪律规矩,不得利用原职权或职务影响为自己和他人谋取利益。
但仍有个别领导干部不收手、不知止。
2023年1月,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因涉嫌严重违纪违法被查。根据公开信息,何泽华出生于1954年,长期在烟草系统工作,2003年7月担任国家烟草专卖局副局长,2014年卸任。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023年7月发布的通报称,何泽华退休后仍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利。根据办案机关公布的信息,何泽华退休后,利用原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他人财物。
在彭新林看来,个别领导干部退而不休,利用原职务影响谋利,一个重要原因是他们自以为“退了退了,一退就了”,就可以脱离规矩和纪律的约束,加之监督少了,对自己的要求也就降低了。
彭新林认为,这种现象带来的危害是,党员领导干部若心无敬畏、退而不休,利用原职务影响力挖空心思敛财,不仅严重侵蚀党的肌体健康,败坏党内政治生态,而且这种发挥“余热”的腐败隐蔽性更强、潜伏期更长、危害性更大。
“党员领导干部工作有退休之日,遵纪守法没有退休之时。无论在职还是退休,只要存在以权谋私的腐败行为,就不可能平安无事,因为反腐败永远在路上。党员领导干部只有在职时谨慎用权、廉洁从政,退休后不‘滥用余威’,才能保住晚节,做一辈子‘安全人’。”彭新林说。
对退休领导干部常态监督
《条例》实施之后,党员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的,将受到党纪处分。
在彭新林看来,《条例》的实施只是一个开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需要结合公务员法、《关于加强新时代离退休干部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等相关规定,推动相关制度规定落到实处。
彭新林建议,全面从严治党,退(离)休党员干部不能例外,加强对退(离)休干部的监督管理特别是日常监督,有助于引导他们严守纪法规矩,节制欲望、守住底线、远离红线,提高拒腐防变免疫力。纪检监察机关要加强对退(离)休干部的经常性监督,可以围绕退(离)休干部廉洁风险点,梳理需重点防范的易发多发问题,列出负面清单,划定纪法红线,为强化对退(离)休干部的监督提供指引。
彭新林认为,下一步,要严格落实公务员法和相关党内法规规定,强化刚性约束,健全退(离)休干部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制度机制,让退(离)休干部不敢、不能、不愿走向政商“旋转门”,防止出现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
王建芹介绍,为防止领导干部离职或者退(离)休后利用原职权或者职务上的影响谋利,公务员法中规定了“三年两不准”条款,设立“防火墙”制度,即“公务员辞去公职或者退休的,原系领导成员、县处级以上领导职务的公务员在离职三年内,其他公务员在离职两年内,不得到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任职,不得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
王建芹呼吁,借由《条例》对这种“防火墙”制度的完善,需要不断完善权力运行制度规范,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因此,防范党员领导干部利益冲突,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要不断扩大完善以党务公开、政务公开为主要方式的权力运行制度体系,这是下一步党和国家监督制度改革完善的重点方向之一。
“惩处仅仅是一种警示而不是目的。”王建芹说,同时,研究修改《领导干部报告个人事项有关规定》,有针对性地强化对退休党员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彭新林认为,还需要加强退(离)休干部的经常性思想政治工作,持续强化警示教育和震慑,确保他们离岗不离党、退休不褪色,把“余热”发挥在正道上。 【编辑:房家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