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护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发布时间:2024-12-16 00:48:32 来源: sp20241216

购买者在两天内两次购买46枚过期咸鸭蛋,分46笔交易结算,起诉要求超市按照每笔交易1000元的赔偿标准,共计赔偿46000元——

前不久,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食品安全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中,提到这样一起案件。

一直以来,社会对知假买假、职业打假争议不断,早期得到社会舆论支持的“打假斗士”也随着打假的职业化、专业化发展逐渐饱受非议。反对者谴责知假买假者以牟利为目的,动机不纯;支持者认为食品安全无小事,打假者客观上起到了监督食品安全的作用,应该谴责造假售假者……

知假买假是否影响消费者身份认定?要求十倍赔偿到底该不该获得支持?利用惩罚性赔偿条款牟利是否有违诚信原则?连续购买、反复索赔是否扰乱生产经营秩序?

“咸鸭蛋案”中的知假买假争议

2016年2月,张某在某超市购买了6枚咸鸭蛋,隔天又再次购买相同批次的40枚咸鸭蛋,46枚咸鸭蛋按46笔订单结算。

几日后,张某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称购买的咸鸭蛋过保质期。经调解未果,张某将超市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要求根据食品安全法规定“退一赔十”,赔偿标准按46笔订单每单最低1000元赔偿,共计46000元。

而在庭审期间,张某还有数个案子在法院“挂着号”。

在另一个超市,张某亦先后多次分订单购买香肠等散装食品,并以散装食品标签不合格为由,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要求按多个订单分别计算赔偿款,索赔15000元。协商未果后,纠纷也进入了法院。

“我记得那一阵知假买假案件不少,案件上诉到中院,一查原告,都是有多个案子在法院。”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未成年人与家事案件综合审判庭副庭长潘静波对自己多年前审理的这起“咸鸭蛋案”记忆犹新,那时他在民事审判庭从事审判工作。

潘静波介绍,“咸鸭蛋案”立案时,张某还按多笔交易提交了多份立案申请,后被一审法院合并立案。

在一审时,被告某超市以张某知假买假、分单结账是恶意行为提出抗辩。

知假买假是否会影响消费者身份的认定?

浦东新区法院周浦人民法庭庭长吴军介绍,根据2013年最高法出台的司法解释,食品药品领域以知假买假为由提出抗辩的,法院不予支持。被告以知假买假为由提出抗辩与法相悖,法院不予采纳。

是否应该支持张某提出的十倍赔偿?

“因为咸鸭蛋购买时已过保质期,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被告作为经营者应该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吴军说道,“该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如何确定惩罚性赔偿标准。”

超市同意“赔十”,但反对按46单分别计算。

很明显,张某购买时分46次结算的目的,正是因为其熟知法律,利用食品安全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二款的赔偿不足一千元按一千元赔偿的规定,故意拆分订单多次小额支付,以每单索赔1000元来实现利益最大化。

司法裁判该按什么标准来计算赔偿?46笔交易到底该视作一笔还是多笔?

支持分单计算,无异于鼓励这种异化的打假行为;不支持分单计算,也需要作出合理准确的法律适用和解释。

“原告分次结算的行为既不符合消费者日常交易习惯,也与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制度精神不符。但原告购买咸鸭蛋仍属于生活消费范围,并且经营者确实有销售过期食品的行为。应该视为一笔交易,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吴军说道。

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被告退还原告46枚咸鸭蛋购物款101.2元,赔偿金按46笔订单合并计算,按购物款十倍赔偿1012元。

张某提出上诉,案件进入到上海一中院。

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的证据,二审法院对一审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作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

“食品安全法惩罚性赔偿的规定,是为了更好地规范食品生产流通环节、保障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购买者以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为由主张惩罚性赔偿,是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应当得到支持。”潘静波表示,“同时,也应该遵循法律规定的诚实信用原则,对分单结算分别提出十倍赔偿不予支持。”

知假买假者,究竟能不能“诉”?

“‘知假买假’不是法律上的概念,一般来说,群众把购买者知道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仍然购买并维权的行为称为‘知假买假’。”最高法民一庭法官谢勇介绍,知假买假行为一直存在争议,是因为各界存在不同的认识和理解。

自1993年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首次写入惩罚性赔偿条款后,社会出现了一批打假人士。2009年施行的食品安全法写入“十倍赔偿”条款,让打假更加集中于食品领域。

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惩治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意义重大。通过依法让违法生产经营者承担多倍赔偿,增加违法成本,也对潜在违法者产生震慑与警示作用,最大程度抑制损害群众生命健康的违法行为。

然而随着知假买假索赔的增多,打假逐渐职业化、专业化和团队化。潘静波介绍,在司法诉讼中,相比普通群众,职业打假者找问题更准,熟知法律规定,并且有很强的固定证据意识。

而普通群众在生活中买到有问题的食品,只要商家退货,一般也不会想到要求十倍赔偿。不熟悉法律加上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成本,多数人嫌麻烦,很少会通过向相关部门举报或向法院提起诉讼来维权。

有的知假买假者在打击假冒伪劣行为的同时,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采取一些不符合日常消费习惯的行为,更有甚者借维权之名敲诈勒索,严重扰乱市场秩序。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法官陈福辉告诉记者,知假买假案件中,常常出现购买者大量囤货,购买远超出合理生活消费范围的食品,增加消费基数来提高赔偿总额;也有分多笔订单结算小额交易,利用惩罚性赔偿金标准最低为1000元的法律规定来获得更多利益;还有一些案件,知假买假者紧盯产品标签、说明书中不影响食品安全且不会误导消费者的瑕疵,提起诉讼要求惩罚性赔偿。

因此,社会上不乏反对知假买假的声音,认为知假买假者的动机并非为了净化市场,而是为自身牟利,购买商品也不是为了生活消费,不应当将其视为消费者。

在司法实践中,也会因为对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的理解适用不同,而产生对知假买假者是否是消费者的不同认定。如果认定知假买假者不是消费者,则不能适用惩罚性赔偿条款。

普通群众很少用,知假买假者不能用。长此以往,惩罚性赔偿规定将会沦为“沉睡”的条款。

中国法学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研究会会长河山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主要起草者之一,他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惩罚性赔偿条款设立的初衷,正是为了把法律武器交给广大消费者,鼓励群众打假和监督。”

为更好发挥惩罚性赔偿制度对于净化市场、保护食品安全的作用,2023年11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食品药品惩罚性赔偿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

“发布典型案例和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就是为了统一裁判规则,更好地为全国法院提供审判指导。”谢勇介绍,此次发布的典型案例,均依法支持了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打击和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既需要发挥行政监管和公益诉讼的作用,也需要发挥人民群众的监督作用。如果违法行为被追责概率低、违法成本低,就容易形成负面激励,将难以有效遏制食品领域违法行为。”谢勇说道,“人民法院始终坚持保护食品安全,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退一赔十”,赔偿标准该如何计算?

知假买假常出现大量购买、反复购买、连续购买等行为,在适用惩罚性赔偿“退一赔十”时,赔偿标准该如何计算?赔偿基数如何认定?

司法裁判需要承担起引领社会风尚的责任。既要让惩罚性赔偿发挥出应有的作用,也要避免法条被利用成为牟取暴利的工具。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时提出,坚持在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副院长朱虎谈到,在过去的司法实践中,有的对超出生活消费大量购买、高额索赔行为全部支持,让部分生产经营者“小过担大责”;有的对知假买假一律不支持,致违法生产经营者不承担惩罚性赔偿责任。

“惩罚性赔偿制度的功能主要在‘罚’,应当坚持‘罚过相当’的原则。”朱虎表示,此次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提出以是否超出生活消费需要作为是否支持购买者惩罚性赔偿请求的标准,更有利于统一裁判标准。

四起典型案例除了“咸鸭蛋案”,其余三件案例也充分体现了法院对“合理生活消费”这一标准的遵循。

在郭某诉某经营部产品责任纠纷案中,郭某先后分两次购买4件24瓶白酒,后发现白酒是假冒注册商标的产品,起诉要求退还购酒款22097元,并支付购酒款十倍的赔偿金220970元。

在刘某诉某鹿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刘某先后两次在某鹿业公司购买了鹿胎膏和鹿鞭膏,后以产品标签信息不全、无生产日期等信息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返还购货款10680元,并支付十倍赔偿金106800元。

在这两起典型案例中都涉及大额赔偿,法院认定原告未超出生活消费需要,均以消费者支付的全部价款为计算基数,支持了原告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在沙某诉安徽某食品科技有限公司网络买卖合同纠纷案中,沙某首次购买30盒“黄芪薏米饼干”,付款516元。后分三次又购买了40盒、60盒、100盒饼干,四次总计付款4176元。沙某以产品中添加有黄芪粉,违反了有关规定为由起诉,要求退还价款4176元,支付十倍赔偿金41760元。

法院审理认为,沙某首次购买的30盒饼干符合合理生活消费需要,据此确定计算惩罚性赔偿金的基数,对加购部分,认定超出生活消费范围,未支持其惩罚性赔偿请求。最终判决支持沙某就首单购买饼干提出的惩罚性赔偿请求。

合理生活消费范围具体该如何界定?比如20瓶酒与30瓶酒、30盒饼干与50盒饼干这种相差不大的数量该如何区分?

这正是现实中的难题,需要法官发挥审判智慧,行使好裁量权,作出合法合理合情的判决。

“在司法实践中,还是要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具体考虑。”谢勇告诉记者。

“在合理生活消费需要范围内支持消费者关于惩罚性赔偿的诉讼请求,既有利于打击和遏制违法经营行为,起到对商家合法经营行为的督促,也能防止个体借维权之名行敲诈勒索之实,变相通过法院诉讼途径谋取非法高利,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了良好法治环境,充分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为民的担当作为。”全国人大代表、北京金诚同达律师事务所西安分所主任方燕肯定道。

为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与典型案例同步发布的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专门就惩罚性赔偿金基数认定、连续购买索赔、反复索赔等内容作出规范。此外,还对食品标签说明书瑕疵的认定、小作坊等生产经营食品的责任、恶意索赔的惩治等问题予以明确。

最高法发布典型案例与司法解释(征求意见稿),从客观标准认定“消费者”范围,在赔偿范围认定标准上予以明确,最大程度发挥了惩罚性赔偿制度的价值与功能,实现对社会的指引,形成良性监督氛围。同时,也对各级法院予以指导,实现良好的审判效果,这正是能动司法的生动体现。

下一步,最高法将在进一步发挥公益诉讼打击和遏制市场主体违法行为的作用,加强与行政主管部门的沟通协作、形成惩治食品领域违法行为合力等方面开展重点工作。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党中央历来高度重视食品安全工作,党的二十大报告进一步指出,要把保障人民健康放在优先发展的战略位置。

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最高法始终坚持落实“最严谨的标准、最严格的监管、最严厉的处罚、最严肃的问责”的“四个最严”要求,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

更进一步统一裁判尺度,能够向消费者和生产经营者发出清晰的稳定的裁判信号,让惩罚性赔偿制度更好地发挥作用,制裁失信者、补偿受害者、奖励维权者,在全社会形成共识,为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责编:梁秋坪、薄晨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