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制并贩卖冰毒 陕西一男子被判处死缓

发布时间:2024-12-24 01:36:39 来源: sp20241224

   中新网 西安6月25日电 (记者 张一辰)25日,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西安中院)对被告人韩某贩卖、制造毒品,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田某、雷某某、翟某某贩卖毒品一案进行公开宣判。被告人韩某犯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其余5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至七年不等。

图为法庭宣判现场。 张一辰 摄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3月,被告人韩某在陕西省兴平市赵村镇晁庄村6组478号租用的民房内,制造出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韩某将制造出的冰毒以每克200元的价格向被告人杜某某贩卖约130克,获取毒资约26000元。

  随后,杜某某将购得的冰毒分别向被告人田某、雷某某、杨某某贩卖,后者三人收到毒品后向翟某某及其他吸毒人员贩卖。翟某某从杨某某、田某处购得冰毒,部分用于自己吸食,部分用于贩卖。

  2021年6月23日16时许,警方在陕西省兴平市赵村镇晁庄村村口将被告人韩某抓获,从其身上查获冰毒5小包,净重5.1194克。后在韩某租用的民房内,查获大量冰毒成品、粗制毒品、废液废料、化学仪器、化学试剂、原料以及化学文献资料等。经鉴定,在该民房内查获韩某制造的毒品甲基苯丙胺成品、粗制毒品共计2352.2479克,废液、废料共计4751.95克。

  西安中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以营利为目的,用化学方法加工、配制毒品,又将制成的毒品向杜某某出售,其行为已构成贩卖、制造毒品罪;被告人杜某某、田某、杨某某、雷某某、翟某某向他人出售毒品,其行为已分别构成贩卖毒品罪。

  西安中院表示,本案中,鉴于韩某无犯罪前科,本次犯罪主观上受影视剧影响以及年轻人逞强好胜的心理驱使,与毒品犯罪集团首要分子、职业毒贩相比,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相对较小,且韩某制毒、贩毒时间只有4个月左右,毒品仅在本案被告人和4名吸毒人员之间扩散,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可对其判处死刑,不立即执行。

  在同日宣判的另一起案件中,被告人李某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西安中院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祁某某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对上述两名被告人违法所得依法予以追缴。(完)

【编辑:胡寒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