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专家怎么看?

发布时间:2024-12-21 10:58:22 来源: sp20241221

  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亟须加快

  据了解,著作权法是法律关系复杂、调整主体众多、涉及面广泛的一部知识产权专门法,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是施行著作权法和加快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的重要举措之一。2020年,著作权法进行第三次修订,对许多内容作出重大调整。与此相适应,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也在修订过程当中,但是由于著作权法修改的幅度很大,有一些条款相对来说还是比较原则和抽象的,如何在实施条例中对著作权法的新规定进行进一步的细化和明确,这是学术界和业界高度关心的热点问题。

  在公开演讲环节,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教授李明德就实施条例修订的必要性进行了分享。李明德称,我国著作权制度有一个总体设计,包括但不限于“一法五条例”。著作权法是著作权领域的基本法,在著作权法下有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信息学软件保护条例等,正在拟议当中的“民间文艺保护条例”或“民间文学艺术作品保护条例”已经制定了几十年,目前仍在推进中。

  李明德认为,实施条例能够细化澄清一些问题,2020年著作权法第三次修订后,实施条例修订迫在眉睫。在送审的实施条例修订文稿中,有几个问题需要特别规定。第一是作品定义与兜底条款。原来兜底条款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定义不清晰,自由裁量权很大,需要在条例修订稿予以明确。第二是权力的限制。著作权法里提到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条例应该作出明确限定。

  区块链取证 审查“三性”仍不能少

  针对国内外类似“chatGPT”大模型在训练时抓取的文本数据,李明德认为,如果这些公司预先训练大模型,用了有著作权的作品且用于商业用途,本身就是侵权。这些在侵权基础上训练学习后创作的作品,版权算谁的?如何在正在修订中的实施条例进行认定,目前还不得而知。李明德提醒,一定要强调数据挖掘和文本发掘是用作“非商业性”的使用。

  数字经济蓬勃发展,网络内容产业在取得长足进步的同时,也面临盗版行为更加隐蔽、形式更加多样等难题。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三庭二级高级法官秦元明,以《新技术对版权司法审判的影响》为题,分享了自己的看法。他表示,知识产权权利属于法律拟制权利,司法应该维护知识产权的法定原则,无论凭借新的技术手段对作品进行运用的新的方式,还是运用新的技术创造出的新的课题形态,在法律没有对具体权利予以确认的情况下,不应当通过司法来判断创作内容。因为著作权跟生活息息相关,所以它的新的权利类型和新的载体表达层出不穷,给一线法官提出了很多挑战。

  秦元明认为,不论是通过区块链取证,还是通过现实手段中的其他技术手段取证,司法认证标准都是一样,都要审查三性:合法性、关联性和真实性。对于采用区块链等技术手段用于存证电子证据,应该保持开放公正的态度分析。首先审查电子数据来源的真实性,包括电子设备的技术是不是可靠,存证平台的资质,传递路径和包括存取的介质清不清洁,还有存储可能性,数据上传区块链要相互印证。法官在受理类似案件过程中,不能仅凭水印,因为水印作为图片界惯用的方式,造假或者私自印上的可能性很大,不能仅凭水印就支持权属。

  秦元明表示,最高人民法院非常重视数据权益的司法保护工作,目前已在开展调研,探索能否通过起草一些规范性的意见或司法解释性文件,对数据保护的方式和路径进行规范。

  就著作权配套法规的立法问题,中国人民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副院长郭禾教授建议,在实施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如果能把相关的条例整合到一起,或许在一定程度上让著作权法体系变得更加系统,也方便让更多在门槛之外的人更容易进到这个领域里来。

  针对新技术发展过程中的数据保护,郭禾认为,如果这个数据已经构成了某种知识产权,就应该用相应的知识产权法去处理,没有必要专门针对数据出台行政法规明确权利。

  平台需要为“算法”承担责任

  据产业界人士称,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不断发展,网络文学正面临侵权盗版的“三座大山”,即盗版平台、搜索引擎和应用市场。网络文学具有多重价值,但其价值的实现急需版权保护,网络文学会因出现盗版遭受严重损失,维权是网络文学的生存命门。为打击盗版,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文件,采取了一系列行动,目前还可以借助高科技手段,运用区块链、人工智能、大数据监测等,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行为。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副庭长徐俊则在主题为《新时代网络平台责任法律规范的重塑》的演讲中表示,对于互联网平台,算法推荐和算法孤立有区别。算法推荐是客观可量化。平台对于纯粹算法输出,无须承担概括性的注意义务。平台在算法具备识别条件的领域负有相应的义务,最后平台应该为他推荐的流量倾斜承担注意义务。

  华东政法大学知识产权学院院长丛立先在作主题为“《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合理使用制度”的演讲时,针对机器学习的数据挖掘,提出了个人看法:“我认为如果给机器数据挖掘合理使用的便利,等于它在形成作品之前具有极大的便利。然后机器学习产生所有的作品又都不受版权保护会产生一个什么问题?就是机器学习领域有可能是版权法之外,值得思考。”

  丛立先认为,现在知识应用场所的数字挖掘和人工智能会带来很大的知识进步,如果在机器学习的前端给它便利,但是它产生的作品如果是人类控制,机器学习生成的便利符合人类可持续发展需要,也应该给他产权保护。但如果不是原来一模一样的人身权和财产权保护,我们的制度规则应该做通盘考量,可以叫“有限著作权保护”,以此促进别的人工智能,促进别的知识利用者进行相应学习和利用。

  新修条例应关注新场景新工种

  1990年9月7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新中国第一部著作权法。33年来,著作权法对规范、鼓励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创作、传播、版权保护、管理,促进经济社会文化和科学事业的发展与繁荣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日新月异的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也给版权的创作、传播、使用、管理、保护带来了很多新问题、新挑战。

  著作权法经过了三次修订,著作权法配套法规的修订是加强著作权法贯彻落实和具体实施,充分发挥法律制度对版权产业的规范、引导、促进和保障作用的重要工作。对著作权法配套法规进行修订和完善,推进版权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进一步提升版权工作法治化水平,加快推动完善著作权法律制度体系,可以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进社会主义文化强国建设做好版权支撑。

  针对著作权法配套法规修订热点问题,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审判员胡琛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监督庭庭长冯刚以及来自高校的青年学者、教授等分别从不同角度进行了分享。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王迁表示,谈到AI训练、机器学习,主要有两个问题需要重点关注:一个是输出端的问题,AI训练解决的是输入端的问题。第二涉及演绎权的问题,包括改编、翻译和汇编。从著作权法的角度看,就面临着未经许可将他人作品作为训练数据使用是否构成著作权侵权的问题。

  王迁介绍说,AI训练的方式,目前包括欧盟、英国、日本都有相应的立法,他们的立法主要限于“非商业目的”。今年8月,国家网信办已联合一些部委出台了生成式人工智能的管理办法。随着AI越来越强大,“与其等到有一天我们被动应对这些事情,不如早一点考虑,包括实施条例的修订,现在输入端的问题更突出、更现实,我们应该早一点有所应对。”王迁说。

  在论坛演讲中,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袁锋认为,针对比较复杂的视听作品,修订条例应对演出单位的业务范围内涵划清界限,对视听表演者权和归属做出明晰。未来的条例应当防止司法性的混乱,应该在业务范围内进行一定明晰。(记者 王银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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