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24-12-15 11:56:57 来源: sp20241215
文/赵斌
近日,据媒体报道,有加油站通过加装设备非法操控加油机计量,加油时缺斤短两,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者依法进行了处罚。
消费者如果去加油站“偷油”很可能构成盗窃罪。那么,加油站缺斤少两,一般非法获利数额很高,该如何追责?
加油站“偷油”被罚
近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公布了10起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的典型案例,涉案非法所得动辄数百万元。自2023年8月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国共查办加油机作弊案件1249件,涉案金额20.02亿元,罚没金额6.97亿元;查处税费、加收滞纳金、处以罚款19.61亿元。
其中,山东省青岛市一加油站因使用作弊软件,在2023年两个多月时间内非法获利高达320余万元。山东省青岛市市场监管局依法对该加油站进行了行政处罚,没收涉案的4台燃油加油机,追缴违法所得近320.8万元,并罚款2000元。
加油站“偷油”,构成盗窃吗?通过“作弊”骗了320多万元,构成诈骗吗?
加油站“偷油”构成刑事犯罪吗?
首都师范大学《刑法学》教授、研究生导师、北京市冠衡律师事务所兼职律师肖怡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加油站通过技术手段更改加油金额,坑害消费者,是有可能构成刑事犯罪的。而且,按照不同认定思路,构成盗窃罪或诈骗罪都有可能。
肖怡表示,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将他人事实上占有的财物转移为个人占有,达到一定数额或者次数,这就具备了构成盗窃罪的基础条件。不能以加油站的油一直在自己的油罐中,未发生转移就不构成盗窃。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收消费者加油钱的行为,已经符合盗窃罪构成要件,根据具体情节,是可以认定为盗窃罪的。
此外,通过技术手段“虚构”加油数量的事实,以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为目的,客户基于加油站虚报的加油数量这一事实,错误地处分自己的财产——即多给加油站付了钱,从这个角度考虑,加油站“偷油”行为也有符合诈骗罪的可能。
诈骗和盗窃不是尽头?
据北京法院网公开内容显示,2013年3月,被告人杨某、巴某、张某等人在原延庆县延庆镇李四官庄村、井庄镇孟家窑村、窑湾村收购玉米过程中,使用不合格的秤,以暗地操作计量器具,减少玉米实际质量少付货款的方法,骗取村民玉米。北京市延庆法院审理该案后,依法以诈骗罪判处了各被告人刑罚,并将在案扣押的案款集中发还各被害人。
在计量上动手脚,骗取农民玉米是诈骗。同样是在计量上动手脚,骗取消费者钱财,也可以考虑其构成诈骗罪。
另外,据伊犁州人民法院公开信息显示,2019年7月至2019年8月,有三人在察布查尔县使用电子遥控秤收购红花过程中,以减重实际物体10%重量的方式收购红花共计1吨,从中窃取被害人红花142.8公斤,非法获利1.3万元。涉案三人利用计量器以缺斤短两的方式收购农产品,损害了农民利益,该行为被法院认定构成盗窃罪,三人均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分别处罚金1万元。
从量刑上,盗窃罪和诈骗罪有什么区别呢?
肖怡认为,一般来讲,盗窃罪重一些,因为同样的涉案金额,盗窃罪要判得重一些。并且,盗窃罪一般1000元就可以立案,而诈骗罪一般要2000元才能立案。
在加油站“偷油”过程中,那些制造、买卖、安装、操作“偷油”设备的人员,以及加油站的法人甚至股东等有没有可能成为共犯?
肖怡表示,这要根据具体证据来判断,从理论上讲,是有构罪可能的。
事实上,在加油站“偷油”链条上,所涉犯罪还不止盗窃和诈骗。
香港城市大学犯罪学博士、华东政法大学讲师梁涛在接受 中新社 国是直通车采访时表示,通过非法篡改加油机上的计算机系统,进而实现“偷油”目的,还有涉嫌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的可能。违反国家规定,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功能进行删除、修改、增加、干扰,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后果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另外,梁涛还补充道,以92号汽油冒充95号汽油的以次充好行为,可以构成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根据具体情节,可处两年以下到十五年有期徒刑直至无期徒刑。
据了解,自2023年综合治理加油机作弊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刑事立案打击84起,刑事拘留200人。 【编辑:曹子健】